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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实施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比例

抽查方式

备注

1

权限内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进行文物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法违规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违法违规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法报告;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备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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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2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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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3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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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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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5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是否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是否是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禁止的内容;是否以假唱欺骗观众;是否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是否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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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6

旅游行政监督检查

【规章】《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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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7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8月2日)
    二、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门实施的事项(4项):(二)体育局(1项)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
    D28002项:地方实施许可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体育主管部门(省、市、县)。

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生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是否按规定数量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生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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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8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是否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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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9

对体育赛事、参赛运动员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
    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兴奋剂检查需报国家体育总局受理,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其提出是否同意检查的意见,检查人员也由国家体育总局确定。因此不适合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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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10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在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履行法人自治、机构管理、人员聘用、财务管理、收支情况、业务活动、信息公开、党建工作等方面事项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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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11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履行法人自治、机构管理、人员聘用、财务管理、收支情况、业务活动、信息公开、党建工作等方面事项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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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12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对体育类基金会在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履行法人自治、机构管理、人员聘用、财务管理、收支情况、业务活动、信息公开、党建工作等方面事项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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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13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公布)本办法已被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废止)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百三十六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
    D28003项:地方实施许可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举办活动:体育主管部门,(省、市、县)设立站点: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人员是否规范使用名称,是否利用活动举办开展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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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14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
    D28005项:地方实施许可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审批层级和部门:体育主管部门(省、市、县)。

体育健身设施质量及安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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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

15

对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对体育活动举办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人员是否规范使用名称,是否利用活动举办开展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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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档案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