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环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依法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处罚 | 《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6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7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8 | 环境监督管理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9 | 环境监督管理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0 | 环境监督管理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1 | 环境监督管理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2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3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4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5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6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五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7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8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19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查处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0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1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2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3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4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5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6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7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8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29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八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0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1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2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3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4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5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6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7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8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39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0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1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2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3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4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的处罚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5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6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7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8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违反大气法行为的按日计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49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八条: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0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八条: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1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2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3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4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三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5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区域违法建设或开展违法活动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6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7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8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59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60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
61 | 环境监督管理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克州环保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