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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

序号

抽查类别

检查依据

抽查内容

检查

检查主体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对象

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2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依法监督抽查种子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种子质量,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被抽查企业和作物种类应当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事先向被抽查企业泄露; 2.抽查的种子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3.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1、检查种子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随机

50%

3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规章】第563号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对辖区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检查,是否挂牌、是否按时年审等

检查辖区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农机合作社农机户个体及企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随机

不低于10%

4

辖区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由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已由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对辖区内作业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是否办证、是否按时换证等

检查辖区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农机合作社农机户个体及企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随机

每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5

辖区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

【规章】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对辖区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是否办证、是否按时换证等、是否检审验,是否安装GPS定位终端。

对辖区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个体及企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随机

每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6

农业机械维修及销售市场安全监督检查

【规章】第57号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对辖区内农业机械维修市场进行检查,是否有合格证、产品是否合格等

对辖区内农业机械维修市场个体经营户和企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现场抽查

不低于10%

7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农财发〔2005〕11号)第五章第十九条。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重点、额度、对象、进度、工作程序等情况。2.遵守国务院“三个禁止”、农业部“八个不得”等工作纪律情况;3.信息公开、公示情况。4.州、县(市)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县级以上财政局

电话抽查与实地核实相结合

补贴额度3万元/台以上的逐台核实,其余的不低于5%核实。每年至少2次。

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国务院第412号令《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农业部72号部长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共七章五十八条;农业部42号部长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共五章三十七条;农业部43号部长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共四耶和华三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条;农业部41号部长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培训许可证、办学条件、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教学人员资格、学员档案管理、教学车辆等情况。

驾驶培训学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实地检查与书面报告相结合

全部检查;每年至少1次。

9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13.6.29修订)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58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隔离、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对动物饲养户企业、屠宰加工点、隔离、运输等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畜牧管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0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奶畜饲养户企业以及生鲜乳生产户、企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1

动物诊疗监督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动物诊疗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2

兽药监督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户、使用环节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3

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7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负责本级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户、使用环节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修订)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户、使用环节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5

种畜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种畜禽养殖户、合作社、企业、运输环节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6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档案、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三)对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标准的农产品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负责本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户、使用环节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7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 2019年第2号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

18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