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49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20:14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20:13 |
文 号 | 克医保发〔2022〕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医保局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规范自治州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克医保发〔2019〕37号)、《关于调整克州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14〕118号)精神,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十五届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来18种的基础上再增加16种,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来11种的基础上再增加23种,我州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增加至34种。具体病种如下:
1.肺源性心脏病;2.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4.糖尿病;5.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6.甲状腺功能亢进7.甲状腺功能减退;8.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9.类风湿性关节炎;10.溃疡性结肠炎;11.苯丙酮尿症(1-11病种为城乡居民原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12.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13.丙肝;14.精神分裂;15.血友病;16.肝硬化;17.癫痫;18.慢性萎缩性胃炎;(1-18为城镇职工原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19.糖尿病并发症;20.慢性肾炎;21.慢性活动性肝炎;22.慢性前列腺炎;23.帕金森病;24.重症肌无力;25.阿尔茨海默病;26.风湿性心脏病;27.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28.包虫病;29.布鲁氏菌病;30.克汀病;31.慢性支气管炎;32.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33.再生障碍性贫血;34.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12-34病种为新增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19-34病种为新增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二、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一)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限额。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年度限额不变,新增加病种均为1000元/人/年;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1-25病种限额进行了合理调整,26-34无限额病种患者在门诊购药、治疗的,起付线10元/次,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无封顶线;
(二)调整病种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第一、二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调整为90%(见附件1)。
三、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依据《克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制定新增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见附件2)。
四、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流程
(一)优化鉴定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克州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主体机构为克州人民医院等定点三级医院,向参保患者提供申报、鉴定、确认、备案等门诊特殊慢性病“一站式”服务,即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克州人民医院等定点三级医院组建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指定科室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好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本地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流程(附件3);
(三)异地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流程(附件4);
(四)各县(市)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流程(附件5)。
本通知自系统上线结算之日起执行,由克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克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标准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