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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1-00854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6-25 18:21 发布日期 2021-06-28 18:16
文        号 克财库规字〔202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各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克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15〕1号),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要求,规范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克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1.XX年XX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

     2.XX年XX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


克州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15〕1号)、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业务办理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二)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应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部署管理模式:财政部门集中部署,预算单位使用财政部门部署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人民银行集中统一部署,各级人民银行接入使用;代理银行在自治区级分支机构部署,下级分支机构接入使用。

第七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分别部署改造各自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完整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合规运行。

第八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达到相应的安全等级保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制作电子凭证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满足电子凭证安全管理需要。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各业务方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电子文件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事先约定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信息,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符合统一的数据报文规范。

第十六条 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业务方可将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规范格式生成打印纸质凭证,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记账凭据。

第十七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 各业务方应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十九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等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二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应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由发起方进行作废处理,电子凭证接收方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保证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财政国库电子化业务不同类型,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同一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预警提示。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操作,应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降低业务操作风险。

第五章 安全保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各岗位人员需经合理授权和确认。同时应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二十七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配备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相关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发商等有合规的授权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方应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操作系统应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克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克州财政局按照财政厅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财政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指导县(市)财政局、州直代理银行和自治州本级预算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二)县(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按照克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县(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督导县(市)代理银行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县(市)财政局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建设,指导县(市)预算单位做好支付电子化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配合克州财政局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按照财政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统一要求,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方案,对代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进行验收,指导代理银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有关工作。对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指导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配合各县(市)财政局,按照克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县(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督导县(市)代理银行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提供有关系统支持。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州直各代理银行按照克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统一要求,制定本行有关制度方案,完善内控制度和管理,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规定,做好代理银行端业务处理系统及配套建设。配合克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解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有关工作。

(二)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求,负责银行端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以及电子化管理的要求,为预算单位提供安全、及时、准确和快捷的服务。及时解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保证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合规、有效。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反馈并配合解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方严格执行本办法,制定内部控制工作规程,完善业务流程、及时防范控制风险。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连接各业务方的接口软件,实现电子凭证的安全管理、存储和传输。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克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实施。


关于自治州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等《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1〕7号)有关精神,现就自治州脱贫县延续执行相关政策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整合试点范围

2021-2023年,在自治州各县(市)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新党办发〔2016〕39号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

其中,中央资金16项: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乡村振兴局、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林草局)

2.水利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水利局)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林草局)

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财政局)

7.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主管部门:自治州林草局)

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主管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财政局)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主管部门: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财政局)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15.旅游发展基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16.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主管部门:自治州发改委)

自治区资金13项:

1.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乡村振兴局、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林草局)

2.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水利局)

3.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4.自治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5.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6.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林草局)

7.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8.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财政局)

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10.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1.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12.旅游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13.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主管部门:自治州发改委)

州级资金1项: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县级资金1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

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

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

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

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

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脱贫县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整合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等无关的事项。

三、资金的分配下达

自治州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5日内分配下达到县(市)或自治州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资金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3日内,完整准确地记录预算指标和整合资金台账,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各县(市)要做好年度实施方案报备、资金台账记录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纳入直达资金的整合资金,需同时满足整合资金和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

四、实施方案的报备

脱贫县要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相关行业规划、重点建设任务,健全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精准要求、群众参与、公开透明、逐步完善”的原则,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编报程序,由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乡村振兴、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农业、林草、畜牧等部门负责建设,县级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脱贫县要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项目库。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脱贫县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参照上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进行全面梳理归集,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同时,汇总填报《XX年XX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XX年XX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详见附表1、2),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整合方案要详实具体,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责任单位、绩效目标等事项,做到可操作、可考核,整合方案上报至自治州乡村振兴局。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自治州乡村振兴部门在收到脱贫县整合方案后,组织自治州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县级报备的整合方案联合会审,将修改意见汇总后,组织脱贫县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县级将修改完善后的整合方案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自治州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自治州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向自治州有关部门通报确定后的整合方案编制情况,通报应说明各项资金实际安排使用情况,特别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比例。

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中仅允许调整一次,脱贫县根据自治区和自治州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于8月15日前向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备程序与年初实施方案报备程序一致。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当年项目结余资金,脱贫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于11月25日前按程序报备。2021年整合方案首次报备工作和年中调整方案一并进行。

五、整合资金项目监管

编入县级年度实施方案中的整合资金纳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及监管,未编入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的资金由行业部门按原渠道绩效考核及监管。各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到脱贫县,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自治州乡村振兴局组织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和科学评估。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

各部门要落实培训责任,增强对脱贫县的政策培训实效。建立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双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会议联席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交流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现困难问题,主动向上级部门反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严格绩效管理

各县级行业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的全过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做好绩效目标的录入、监控、自评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项工作质量。各县(市)主动及时发现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工作质量。

(三)落实公告公示制度

各县(市)要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及时公开涉农资金的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下拨、到账及安排使用情况,加强涉农资金整合情况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执行结果公开。公告公示要到村级,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四)抓好项目执行

各县(市)要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对补充方案报备后的项目结余资金,可作为县级整合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整合实施方案,不再对当年台账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科学统筹,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出现“钱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问题。对部分工期较长的项目,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季节气候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质保金预留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整合资金规模。

六、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三农”工作的新要求,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整合协调运行管理机制,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自治州相关部门的责任。自治州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脱贫县编报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组织联合会审及实施方案报备的相关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其中,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审核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绩效目标设置等是否合理。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规定,加强对口项目的编制、申报、实施、绩效监管等指导工作。

(二)强化县级主体责任。脱贫县是涉农资金整合的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报方案和汇总表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协调作用,把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项目资金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运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县级项目库建设,组织编报相关规划、方案、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编报工作,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做好项目论证工作,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根据相关变化情况按规定报备;将整合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和项目主体,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XX年XX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