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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1-00853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24 18:16 发布日期 2021-08-27 18:10
文        号 克财字规〔2021〕1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各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结合自治州实际,研究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州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扩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中央衔接资金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自治区衔接资金可对疆内跨地(州、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卫星工厂)、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稳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继续给予奖补,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龙头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合作社等给予支持。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年度到县的中央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支持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发展国有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垃圾清运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以及农户庭院整治、三区分离、改厨、改厕、住房加固节能改造等。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确保衔接资金完成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专项任务。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1.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偿还债务和垫资;

6.弥补企业亏损;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8.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按有关计划执行;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六条衔接资金安排应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兼顾脱贫县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七条 各县(市)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县(市)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为衔接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州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管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县级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前期设计、评审、招标、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自治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资金文件通知后,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在5日内将指标或资金下达至各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并由县级项目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并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衔接资金项目执行报备制。各县(市)收到地州转批的自治区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或当年资金文件后,应当在20日内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并在10日内向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查各县(市)备案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并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后,10日内向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发生变更,按同样步骤和时限予以报备。

第十一条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州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内容,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增预算执行进度。

各县(市)要定期清理盘活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应当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形成结转结余的资金,由州财政局统一收回,将资金倾斜至项目执行较好的县市。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责任部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并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县(市)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等,公告资金规模、分配依据、分配结果。并将衔接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二)各乡镇、各行政村要通过本级乡镇服务大厅、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将衔接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直补到户(人)衔接资金项目除在中心村公告公示外,还要在各村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责任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用款计划,以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支付资金,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一)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二)经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预付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

(三)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十七条衔接资金实行以下国库集中支付程序;

(一)各县(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金额,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各县(市)财政局下达指标时,原则上支付方式选择财政直接支付。

(二)各县(市)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依据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指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支付申请、证明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项目主管部门同时保存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各县(市)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在“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业务库”中新增“单位指标增加通知单”制做资金使用计划指标,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财政局审核。

(五)各县(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用款计划,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以此为依据“通过”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指标。同时保存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提交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各县(市)项目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根据支付计划额度,提出支付申请,通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发送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补助类资金由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计划及时下达各乡镇预算指标,各乡镇根据需求申请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乡镇根据资金需求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国库科及国库支付中心执行用款计划。县市财政局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补助类资金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将资金拨付至乡镇,乡镇应及时办理支付手续,避免资金在乡镇长时间闲置。

第十九条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概算(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六)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卡号、银行支付凭证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七)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八)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九)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各县(市)应结合当地项目管理实际,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2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

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部门是项目核算主体,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管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资料。并对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专人、专账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分类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并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二十四条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衔接资金使用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六各县(市)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州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州县审计部门。

二十七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州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克扶贫领字201838号)同时废止。自治州其他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