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
克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于9月3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 《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号)文件规定,自治州财政局联合自治州发改委、乡村振兴局等6家部门单位,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起草过程和起草依据
在起草《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本州实际情况,经主要领导,组织相关科室集中进行了会审、研究与讨论,最终形成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等文件。
三、《办法》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五个部分,对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实施细则》明确了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2.《实施细则》规定了资金使用的投向和负面清单。
3.《实施细则》确实了资金下达的时限要求,自治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资金文件通知后,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在5日内将指标或资金下达至各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并由县级项目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并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实施细则》完善了衔接资金项目执行报备制。各县(市)收到地州转批的自治区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或当年资金文件后,应当在20日内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并在10日内向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查各县(市)备案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并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后,10日内向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发生变更,按同样步骤和时限予以报备。
5.《实施细则》规定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责任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用款计划,以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支付资金,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四、出台形式
参照财政部、新疆财政厅有关文件发布的形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文件发布,并在克州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挂网公开。
克州财政局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