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411/2025-00047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17:02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17:00 |
文 号 | 克人社规〔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行业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的通知<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州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业农村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精神及自治区关于就业工作系列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为引领,“揭榜挂帅”自治区人社厅创业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推动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克州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人员范围
克州籍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
二、政策措施
(一)创业支持与费用资助
1.房租及水电暖气等费用资助。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州域内租赁国有资产用于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给予减免房租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安排重点群体创业项目入驻,并给予最长2年零租金、零管理费以及免费商事登记、人事代理、社保代缴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州域内租赁其他私有场地用于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按其租用房屋面积及实际缴纳房租、水电暖等情况进行资助(租用面积在100平方以下的按每年2000元标准进行房租及水电暖等费用资助;100-1000平方的按每年3000元标准进行房租及水电暖等费用资助;超1000平方的按每年5000元标准进行房租及水电暖等费用资助),于次年末申领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
(二)创业融资与贷款贴息
2.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且首次在州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条件的2人及以上合伙创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的企业所有者)的,可根据合伙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合伙创业人数×30万元),贷款申请总额度不超过9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30万元”计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创业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设立“创业伙伴贷”等专项金融产品,在中央、自治区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50%(其中,从2024年10月15日开始,由县市财政承担10%)贴息的基础上,由州县财政部门再给予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个人承担部分实际利率全额贴息支持。
(三)创业培育与风险保障
4.建立创业项目跟踪培育机制。鼓励初创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自治区、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项目,在落实相应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当年再给予房租、水电暖气等费用奖励性补贴5000元、8000元。
对创新力强、成长性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项目及获得自治州、自治区、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奖项的重点项目,动态建立重点项目库,在一定周期内给予“跟踪陪跑”帮扶。采取干部定点联系、组织专家会诊、协助商业推广、鼓励产业引导资金及社会资本入股等方式,帮助项目转化落地,赋能企业发展。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返乡、回村进行创业的,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在政策支持方面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对缺乏创业实践经验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组织到创业孵化载体中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及校友企业等实践锻炼,积累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对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创业产品,可根据企业开拓市场需要,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助力企业发展。
对创业失败的,加大跟踪帮扶力度,优先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一站式”咨询指导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等保障措施。
对有再创业意愿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综合运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贷款等帮扶政策,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5.建立创业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确因自然灾害、创业者重大意外事故、市场经济下行压力大等困难,导致创业失败无法偿还贷款的,实行政府补偿机制。
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按照借款人实际申请贷款金额的10%进行补偿,同一创业实体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9万元。
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按照借款企业实际申请贷款金额的5%进行补偿,同一企业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建立商业保险打包办理。鼓励保险机构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针对各类创业群体的经营特点和风险保障需求,量身打造专属套餐,个性化打包办理创业保险产品。创业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组合或单一选择如营业中断损失险、企业财产损失险、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各类保险险种。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报行合一”监管要求,做好承保理赔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风险减压,最大限度降低创业风险。
对单个创业实体购买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保险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其中,年保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50%的比例进行保费补贴;年保费金额在1000-5000元的,按30%的比例进行保费补贴;年保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进行保费补贴),降低初创企业投保门槛,单个创业实体每年保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创业服务和信息共享
7.不断优化创业服务。结合帕米尔就业之家等“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及高效办成创业“一件事”、人社就业“一库一平台”建设等,构建辐射城乡、覆盖基层的公共创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便利化。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设立专职专岗,入驻乡镇、村(社区)综合服务大厅,协同开展创业贷款审核、社保缴费、社保卡补办等服务业务,优化服务质效。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动审核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贷款审核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核程序,全力支持创业实体融资创业。
动态调整配置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对抱团创业、信誉良好、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及经营稳定的创业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通过政府背书的方式,积极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服务。
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或申请企业,鼓励经办金融机构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对确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展期只能申请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8.建立创业信息共享机制。广泛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通过自主申报、择优聘任等方式建立完善创业导师库、创业项目库,完善创业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等,免费向创业群体公开项目库信息,构建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支持克州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的措施,积极开展政策解读、解疑释惑,持续提升企业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对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是克州创业新“8条”的知晓度,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发挥创业创新倍增效应,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会商机制。各县市要建立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与困难,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落实。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提前统筹好中央、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就业资金、援疆资金等各类配套资金,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该措施中除有明确规定补贴保障的,其余所涉及资金保障,均按照州级财政承担80%、县市财政承担20%的比例予以保障;创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创业实体的房租、水电暖气费以及提高员工工资、社保补贴等,促进创业实体稳岗扩岗;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建立补贴资金风险防控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类似相关政策不可重复享受,严防套取、骗取补贴等行为,确保每项补贴合理合规、取得实效。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中,如有与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符内容,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