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411/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1-21 10:26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10:30 |
文 号 | 克人社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州财政局
2025年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可持续性,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充分、更加可靠、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结合克州实际,现制定克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系列改革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州情、积极探索,在中央和自治区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和规范发展商业保险制度,更好满足群众个人养老需求,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普惠,适当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社保政策,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重点支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资金使用适度向经济薄弱乡(镇)倾斜,促进各类群体生产生活更有保障。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区域平衡、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相关民生政策事前论证评估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调资标准,确保合理适度,让各族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健全机制,奖补激励。完善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的保障机制,通过奖补激励,先缴(垫)后补等措施充分发挥社保政策兜底保障作用,全面提升各类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积极主动性。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系列改革部署,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相适应,结合克州实际动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具体调标的金额根据财政收入、承受能力评估后确定,确保克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处在南疆三地州领先水平,位居全疆前列。
(二)健全完善州县合理分担机制。按照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为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保障作用,采取州、县(市)分摊的方式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2024年调标补助州级财政补贴60%,县(市)级财政补贴40%,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后期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适时对分摊比例进行调整。
(三)健全完善待遇倾斜机制。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给予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基础养老金,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0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费年限)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四)健全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按照人社部、自治区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克州经济发展和现有财力情况,建立健全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具体分为12个缴费档次: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500元、5500元,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选择1000元以下的,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选择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缴费补贴分别是:5元、10元、20元、35元、45元、70元、95元、120元、145元、170元、220元、270元(补缴历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缴费档次 |
缴费金额(元) |
自治区 补贴金额(元) |
县级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200 |
50 |
5 |
|
2 |
300 |
5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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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0 |
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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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00 |
50 |
35 |
|
5 |
1000 |
50 |
45 |
|
6 |
1500 |
50 |
70 |
|
7 |
2000 |
50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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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500 |
50 |
120 |
|
9 |
3000 |
50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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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500 |
50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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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500 |
5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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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500 |
50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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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完善集体经济补助机制。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按照“坚持普惠、适当倾斜”的原则,让集体经济发展成果逐步惠及更多群众并一定程度向低保户、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倾斜。结合集体经济收益情况,按照“多缴多补”原则和“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民主决策方式确定补助标准、资金来源、补助对象和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推动群众选择高档次参保的积极性,促进群众“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的积累,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在2024年每个县(市)开展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由点到面全面推广。村集体经济用于养老保险的补助,按照缴费档次多缴多补,原则上优先考虑对困难群体特别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困难家庭人员的缴费补助,在村集体经济充足的前提下再给予购买第三方养老保险户一定补助。
(六)健全完善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按照不低于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认真落实特殊群体政府代缴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持续实施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最低100元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切实减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缴费压力。认真落实护边员每人每年1200元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八)鼓励个人提高缴费档次。广泛深入持续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宣传到位,重点做好临近领取待遇人员、家庭子女有公职的人员、护边员、家庭条件较好的人员等群体政策宣传,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引导城乡居民提高缴费档次,鼓励灵活就业身份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以及在企业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结亲干部职工及个人为参保缴费困难人员提供资助,大力倡导开展“爱心保”“暖心保”;鼓励亲属资助亲属、子女资助父母缴纳养老保险,大力倡导开展“亲情保”“孝心保”;鼓励结亲干部职工为结亲亲戚缴纳养老保险提供资助,大力倡导开展“团结保”,推动各族干部群众在相互帮助、相互关爱中进一步深化交往交流交融,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广泛动员“三支一扶”人员、临聘人员等,带动家人、亲属、身边人员结合自身经济条件积极参加更高档次的养老保险,实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子女资助”的多渠道筹资缴费模式,提高克州城乡居民整体待遇水平,让“爱心保”“暖心保”“亲情保”“孝心保”“团结保”成为克州的“新风尚”,成为克州城乡养老保险的“新品牌”。
(九)鼓励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群众,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银行专属养老金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保险业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支持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驻州商业银行开发专属个人养老金储蓄产品。鼓励支持驻州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第三方支柱养老保险,积极开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参保的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克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和自治州党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实利益,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真正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提标方案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报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把党中央对新疆各族群众的关心关爱贯穿到社保政策落实的全过程全方面,让克州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济发展红利。
(四)严格监督管理。要不断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统筹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多方筹措资金,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丧葬补助、特殊群体政府代缴、调标补助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每年足额保障到位。要严格按照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标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社保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强化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定期进行审计,严防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的发生,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国家或自治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有新的政策要求或标准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最新要求部署执行。
(此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