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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126 主题分类
名        称 《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1-25 18:42 发布日期 2021-01-26 18:46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培训补贴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对文件进行如下解读:

一、《培训补贴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2019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并强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培训补贴办法》出台依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

(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4号)的相关规定。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44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0号)文件。

三、《培训补贴办法》研判过程

起草《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前,州、县(市)人社部门主要领导和负责就业培训工作人员分别前往相关培训机构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地调研,调研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相关培训机构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意见建议。

2021年1月3日,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又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会上,局党组班子成员听取了撰写《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初稿)的必要性、背景和依据,并对《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中所明确的相关事项和补贴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

2021年1月12日,向相关州直单位和县(市)发了《关于征求<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函。2021年1月15日,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自治州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四、《培训补贴办法》主要内容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补贴次数和标准。

(三)补贴申请证明材料。

(四)全面实行职业培训补贴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新疆职业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数据审核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凡补必进,不进不补。

(五)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经费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六)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

(七)企业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重点群体开展免费培训的,可按照一定比例先行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其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先行拨付比例不超过50%,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先行拨付比例不超过40%。

(八)职业培训补贴要与培训后实现就业情况挂钩,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后一年内实现就业或创业,并将就业信息录入就业系统中,经审批单位核查属实,可申请剩余60%培训补贴。

(九)补贴的类型、标准应在培训开始前确定,补贴申请应在管理系统内开展。个人申请补贴的,由职业培训机构帮助学员在管理系统内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和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信息。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职业培训必须落实就业岗位或与企业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开展订单式培训,并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十)管理系统内提交的补贴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公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每笔补贴资金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对培训审批、补贴审批、开班和补贴公示情况、公示结果归档管理。

(十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教学课时,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十三)监督检查。

五、政策解读主体及责任人

(一)政策解读主体: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凯沙尔·尼加提(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卢松柏(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干部)

联系电话:0908-423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