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申请办理指南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20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10:5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民政局 |
一、发放对象
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执行。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办理流程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居(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核。
(一)申请
居(村)委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4种方式申请:
1.线上申请
在移动端“新疆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高龄小程序”)办理。
2.线下申请
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
3.委托申请
因身体原因、迁居外地等情形无法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的,可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线下委托申请时,受托人应凭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线上委托申请时,参照线下委托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在“高龄小程序”办理。
4.集中申请
在集中供养机构的高龄老年人,由集中供养机构委托专人在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集中统一办理。个人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线上进行信息变更,或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变更。
(二)受理及审批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居(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通过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信息管理和发放系统(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初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居(村)委会提交“初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提出审批意见,办结审批流程。居(村)委会完成线上初核后,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同步进行公示,三榜同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定期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可通过3种方式进行:
1.共享待遇资格认证数据。通过共享交换人社部门待遇资格认证数据进行认证,无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的按照线上、线下方式进行认证。
2.线上认证。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6日开始后30天内,通过“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人脸核审”。
3.线下认证。本人因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和线上认证的,居(村)委会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待遇资格认证。未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四)县(市)民政局审批
户籍老人在年满80周岁(已提标扩面的地方按当地发放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承担)的当月即可享受高龄津贴,次月起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各村(社区)委员会
五、办理时间
夏季:10:00-13:30、16:30-20:00、冬季:10:00-14:00、16:00-19:3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果文件发生变动,以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