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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32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11-09 11:27
名        称 特困供养办事指南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民政局

特困供养政策

1.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的办理事项,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供养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3.供养人员补助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标准:2022年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从2021年的900元/月提高至1035元/月。

2)农村特困供养标准:2022年集中供养1035元/月,分散供养690元/月。

4)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护理补助:生活能自理人员补助从20217月1日起执行150元/月提高至200元/月;生活半自理人员补助从20217月1日起执行350元/月提高至400元/月,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补助从20217月1日起执行900元/月提高至1300元/月。

4.申请材料:申请人先写书面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乡政府红头会议纪要材料,建档个人档案,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办理流程:发放方式:县民政局负责集中供养人员的补助资金的管理与实施,每年年初由民政部门按供养人数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款到相关福利机构;分散供养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各乡(镇)场民政站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被供养人员或监护人。

6.办理时间资金:每一个月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特困人员。

联系方式0908-4228691

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2174号)

          2.《关于提高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3.《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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