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差异化水价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6-0047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9-24 11:05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10:12 |
| 文 号 | 克政办规〔202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差异化水价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差异化水价和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54号令)和《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自治州范围内,经拦、蓄、调、引、提、排等水利工程设施供给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实行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水资源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规定的限额,分别从量征收水资源税。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强化用水管理,严控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实行县(市)国有水利工程、村组集体水利工程两级管理制度。
(一)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渠首等水源工程及干、支渠骨干输配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价,一般以产权分界点或者交水断面的计量售水量作为计价点售水量。
(二)村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负责村组集体水利工程(农村集体所有的田间斗、农渠等末级渠系工程)的运行维护和配水到户管理。全面推行“按方收费”,水费可按当年实际灌溉面积计收,计量水费按斗口(井口)供水量计收;对于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区域,计量点实行按方收费,终端实行按亩分摊计费。
第四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制度。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动态调整的最新审核成本合理确定。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末级渠系维护费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五条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差异化水价和“新水新价”制度。
(一)根据各县(市)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种植结构、供水类型等用水情况,实行差异化水价和水资源税政策;地表水农业用水统一免征水资源税,地下水按土地性质差异化计征,拉大高耗水行业水价价差。
(二)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定价部门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三)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水利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计量水费按照计价点实际售水量计收。
(四)原则上新建成国有水利工程实行“新水新价”,价格调幅较大的,可分步调整到位。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者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形成价格。
第六条 各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负责完成土地性质分类统计工作;县、乡两级水管单位应当建立用水户供水台账,台账包含灌溉面积、土地性质、作物种类、供水量、水费计收标准、灌溉进度等内容,为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二轮承包地、基本农田、种植小麦、牧草饲料及其他粮食作物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有农林牧场等同类土地灌溉用水,应当予以优先保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各县(市)应当广泛开展水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用水户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自觉意识。
第九条 分类水价。为保障自治州粮食安全,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二者价差控制在10%—30%区间。
第十条 分档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落实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基础上,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量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定额部分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计收;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超定额部分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计收;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超定额部分按照规定价格的2.5倍计收。
(一)农业用水执行水价。对基本农田、农民二轮承包地、庭院、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有农林牧场等同类土地,以及各类依法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核定初始水权,定额内用水量按照分类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执行累进加价收费。非法开发土地不予确认初始水权;用水户未经批准取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开垦林地草地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高标准农田水价。各县(市)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计量设施效能,按照“斗口计量水价*(1+合理漏损率)”定价模式,探索制定高标准农田计量水价,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
(三)水产养殖用水执行水价。水利工程供水用于水产养殖的,用水价格按照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核定;利用水利工程水域开展养殖的,用水价格可按照效益分享原则确定。
(四)非农业用水执行水价。非农业用水指水利工程直接供给的除农业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其中,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核定水价;贯流水按照消耗水用水价格的30%—50%核定;循环水按照消耗水用水价格的15%—25%核定;水力发电用水、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第十一条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执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规定。
第十二条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以管理界线计量点作为计量基准,供水计量点以上输配水损失,不得转嫁给用水户承担。
(一)水利工程农业灌溉供水实行月统计、季分析、年总结结算。
(二)水产养殖、工业企业等其他用水水费,由对应水管单位向用水户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依据《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各县(市)财力状况兑付补贴、奖励资金,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与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创新农业灌溉水费征缴结算模式,保障用水户明明白白用水、清清楚楚付费。具备条件的县(市),可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用水户预缴年度水费,实行多退少补;水费推行“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线上可通过手机APP、微信等渠道便捷缴费。水管单位收取水费,应当统一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提交用水申请、报送用水计划,约定水费缴纳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依照规定水量计量、水价标准按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费。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推进供水计量、管理设施建设,加快供水自动化计量、分配水远程实时监控、结算信息公开等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量水精度、配水透明度与供水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落实“以用水总量为依据,分水比例为基础,定额管理为标准”用水管理制度。各水管单位应当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做实做细供水服务,维护良好用水秩序。
第十八条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管单位,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科学修订本地灌溉定额指标,经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属于水管单位生产经营性收入。水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及各项财务制度,限定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内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因地制宜理顺县、乡、村三级水利服务体系,合理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设置形式。各级水管单位应当从严管控人员规模、压缩管理成本,强化水利工程管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应当强化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费征收及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水利局会同州直相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执行。
附件
克州各县(市)国有水利工程地表水分类、分档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
项 目 |
各县(市)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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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价 |
分类 |
分类、分档水价 |
阿图什市 |
阿克陶县 |
乌恰县 |
阿合奇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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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合计 |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合计 |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合计 |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合计 |
|||
|
灌区完全成本水价 |
0.085 |
0.017 |
0.102 |
0.074 |
0.007 |
0.081 |
0.0800 |
0.0053 |
0.0853 |
0.080 |
0.006 |
0.086 |
||
|
农业用水 价格 |
粮食作物(小麦) |
执行完全成本价100%,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0.085 |
0.017 |
0.102 |
0.074 |
0.007 |
0.081 |
0.0800 |
0.0053 |
0.0853 |
0.080 |
0.006 |
0.086 |
|
超定额不足50%(含本数),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 |
0.127 |
0.017 |
0.144 |
0.111 |
0.007 |
0.118 |
0.1227 |
0.0053 |
0.1280 |
0.120 |
0.006 |
0.126 |
||
|
超定额50%至1倍(含本数)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 |
0.170 |
0.017 |
0.187 |
0.148 |
0.007 |
0.155 |
0.1647 |
0.0053 |
0.1700 |
0.160 |
0.006 |
0.166 |
||
|
超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 |
0.212 |
0.017 |
0.229 |
0.185 |
0.007 |
0.192 |
0.2077 |
0.0053 |
0.2130 |
0.20 |
0.006 |
0.206 |
||
|
经济作物 |
经济作物水价高于粮食作物水价,差价保持在10%-30%。 |
0.093 |
0.017 |
0.110 |
0.093 |
0.007 |
0.100 |
0.1000 |
0.0053 |
0.1053 |
0.096 |
0.006 |
0.102 |
|
|
超定额不足50%(含本数),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 |
0.139 |
0.017 |
0.156 |
0.139 |
0.007 |
0.146 |
0.1527 |
0.0053 |
0.1580 |
0.144 |
0.006 |
0.15 |
||
|
超定额50%至1倍(含本数)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 |
0.186 |
0.017 |
0.203 |
0.186 |
0.007 |
0.193 |
0.2047 |
0.0053 |
0.2100 |
0.192 |
0.006 |
0.198 |
||
|
超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 |
0.232 |
0.017 |
0.249 |
0.231 |
0.007 |
0.238 |
0.2577 |
0.0053 |
0.2630 |
0.240 |
0.006 |
0.246 |
||
|
农业 用水 水价 |
高标准农田 |
各县(市)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收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5〕236号)要求,按照“斗口计量水价*(1+合理漏损率)”的定价模式,探索制定高标准农田计量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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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用水执行水价 |
水产养殖 |
各县(市)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要求,水利工程供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利用水利工程水域养殖的用水价格可按效益分享的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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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各县(市)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要求,水利工程供水其行业的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确定,贯流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30%—50%确定,循环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15%—25%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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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生态用水 |
各县(市)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要求,水利工程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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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价中均不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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