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5-0010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20:07 | 发布日期 | 2025-03-16 20:01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2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自治州党委、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自治州相关行业领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党委、政府及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县(市)党委、政府为主,自治州有关部门与县(市)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自治州党委、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建立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5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一般事故由县(市)负责应对,对涉及跨县(市)或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自治州负责应对。对涉及跨地(州)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超出自治州的应对能力,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自治州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成立自治州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1.2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由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办公室设置。
主要职责:承担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筹备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事故档案搜集保管工作;完成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3)。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1.4自治州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安全保卫、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置、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工作组及职责见附件4)。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调整。
2.1.5自治州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指导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也可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现场工作指导组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2自治州级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可参照自治州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职责。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专家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2.4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事涉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发地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研判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地区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地区有关部门和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预计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属地人民政府指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本级党委宣传部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时可以电话先报、越级上报。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及救援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区域、单位和人员;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响应分级与程序
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或自治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通知自治州有关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督促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自治州领导及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及应急救援力量等信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拟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5)按照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气象服务、环境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疏散安置、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6)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7)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救援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
4.4.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区域、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支援,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自治州层面应急处置
自治州启动应急响应后,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对事发地县(市)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自治州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请求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州(市);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或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州党委、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6)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工作要求,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处置措施。
4.4.3现场指挥
自治州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州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部署。
自治州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4.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州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
4.6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州党委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党委、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或涉外事件,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报道。
4.7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大小,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的损失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5.2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5.3档案管理与事故调查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事故救援档案工作贯穿于事故处置和调查的全过程,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挥部在开始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同步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和留存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应急处置结束后,档案工作责任部门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登记造册、编号,并移交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管理。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州应急救援力量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南疆矿山救护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制度,保证应急救援队伍高效有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
6.2物资装备保障
自治州、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分工,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储备、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
6.3技术支持保障
自治州、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信车辆、装备,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6.7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8电力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应组织属地电力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需要的电力供应保障。
6.9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7 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2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实施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或安全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部门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
3.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4.自治州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5.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