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106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12-09 12:28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12:06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24〕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关于补充优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形成的重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应对,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克州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克州供电公司。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及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
2.2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组织修订细化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州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制定工作机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报与预警
3.1预报
加强自治州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前,自治州具备7-10天预报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3.2会商
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建立会商研判报告制度,非采暖期每月会商,形成月报;采暖期每周会商,形成周报;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或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会商研判,实行日报告制度,动态开展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会商,加强数据及信息共享。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因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3.3.2预警启动
当自治区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时,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研判辖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发布辖区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根据相互间建立的应急响应联动制度,加强相邻区域会商研判,统一发布相邻区域预警,统一启动应急响应。
3.3.3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3.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及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3.5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各县(市)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发布区域预警后,涉及的县(市)原则上依法启动同一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市)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州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辖区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各县(市)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县(市)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3.1.3扬尘源管控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4.3.2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3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3.4I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3)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柴油车辆禁行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3.5区域应急联动
预警发布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区域联合预警会商,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指挥部应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县(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县(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各县(市)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增加区域应急联动响应程序和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4.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各县(市)及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涉及的县(市)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企业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通报情况。
5.2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同时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县(市)、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6.2组织保障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升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4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6.5物资保障
各县(市)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6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指导各县(市)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扬尘源减排、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县(市)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7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预报数据库,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开展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评估,完善空气质量模拟、预报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逐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率。
6.8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规范开展重污染天气启动及解除工作,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对存在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予以通报。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各县(市)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8.2预案宣传
各县(市)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方式,积极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3预案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8.4预案备案
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涉气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修订后须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5预案修订
各县(市)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3.预警信息报送表(附表1-3)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州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负责具体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县(市)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分析总结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负责。
(一)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各县(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二)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组织开展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县(市)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负责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七)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八)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九)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与联络,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十二)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职责
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自治州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自治州党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三)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县(市)、各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指导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清单,督促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四)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跨县(市)、跨部门重污染天气引发的事故灾害协调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五)自治州气象局: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指导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指导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
(七)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工作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清单,督促各县(市)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含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引导监管企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九)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救治措施。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
(十)自治州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应急预案;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禁限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一)自治州财政局:依事权负责落实自治州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十二)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县(市)住建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和其他管理要求以及卫生有关标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各县(市)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三)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各地按照权限,科学合理划定城镇周边采石(砂)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十四)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辖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农村农路等道路保通保畅,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配合公安交警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管控以及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十五)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督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十六)自治州教育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市)教育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十七)克州通信管理办公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向手机用户发布预警、处置和防范公益短信。保障全州信息通信网络应对重污染天气安全运行准备工作,包括机房、基站、各类设备的密封保护。
(十八)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克州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优化电力运行调度,实行电力绿色调度,优先保障重点区域应急错峰生产发电负荷调整需求。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