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3971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19:21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19:21 |
文 号 | 克政办规〔2023〕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有关规定,为奖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克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克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克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克州社科奖)评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强新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意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注重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推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克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克州社科奖由克州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克州内的个人或组织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获得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普及研究成果,以及克州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克州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具体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教材、普及读物等。
第四条克州社科奖的评审标准: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克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克州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社科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五条克州社科奖的评审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原则;
(四)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和基层人员的成果优先入选的原则。
第六条克州社科奖每2年评选1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评奖活动所需奖励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克州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克州人民政府授权克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克州社科联)组织开展克州社科奖评审工作。克州社科联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克州社科联建立社科专家库,聘请具有代表性的州内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克州社科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克州社科联提名,报克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参加克州社科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申报点申报成果。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克州社科联评奖办公室申报。为便于县(市)及各系统部门学校作者就近申报,克州社科联评奖办公室委托各县(市)社科联和各系统部门学校设立申报点。
第十条申报克州社科奖均需填写由克州社科联评奖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克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含原件一份),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年限范围之内的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申报成果已经获得自治区以上或者厅局级奖励的直接参与终评。
第十二条克州社科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和终评程序进行。初评、复评由评委会批准组建的专家评审组负责,终评由评委会负责。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经评委会审定确认的获奖成果,由克州人民政府颁发“克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克州社科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终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听取社会各方面反映意见后,由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复核确认,上报克州人民政府批准。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佐证材料)向克州社科联评奖办公室提出。克州社科联评奖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克州社科奖的,由克州社科联报克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克州社科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克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