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001-2018-000624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18-07-10 00:00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18:27 |
文 号 | 克政办函〔2018〕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8〕143号)精神,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州发改委、州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做好清理结果汇总工作。州直各部门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及由本部门实施的自治州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8月1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地力木拉提,电话:4229195),州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