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7项配套制度》公众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079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20:0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公安局 |
为不断提升全州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等自治区辅警条例七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克州公安局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辅警七项配套制度》,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21日——3月27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邮寄或电话等形式反馈(邮寄地址:阿图什市帕米尔东路100院<克州公安局>),邮编:845350;电话:0908-4283037。
特此公告。
克州公安局
2024年3月20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设置,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克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岗位职责管理。
第三条⠂辅警岗位设置遵循确有必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安机关辅警岗位的具体设置、管理监督。
第五条⠂辅警岗位设置以岗位工作性质和能力素质要求为主要依据,相近归类、同类合并、合理设置。
第六条⠂按照工作性质和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七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依法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警犬驯养、营房建设、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仓储管理、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依法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报警、求助,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
(四)在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轻微交通事故;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法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传唤、监控、看管违法嫌疑人;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开展城乡社区警务工作;
(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七)监管、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人员身份信息核录,涉案财物管理;
(九)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十一)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二)突发事件处置;
(十三)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由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依据各警种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辅警岗位职责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应当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辅警岗位职责清单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对辅警岗位的性质、任务、职责等作出要求,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类别、职责要求、考核标准等,为辅警的聘用、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每年对本级辅警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次年调整辅警岗位设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克州公安局会同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规定(征求意见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与责任追究工作,推进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奖励与责任追究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奖励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辅警奖励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及程序实施。
第四条⠂辅警奖励相关经费,按照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辅警的奖励,应当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化正向激励,弘扬奋斗精神,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群众公认,坚持公平民主、按绩施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辅警管理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辅警,可以给予奖励: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成绩突出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急难险重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群众工作,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成绩突出的;
(六)完成其他警务辅助工作,成绩突出的。
因工(公)死亡或病故的辅警,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追授奖励。
辅警牺牲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抚恤待遇;其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参加辅警招聘时,参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第八条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三级嘉奖、二级嘉奖、一级嘉奖、特级嘉奖。
(一)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年为优秀的辅警,给予三级嘉奖;
(二)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给予二级嘉奖;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给予一级嘉奖;
(四)对成绩卓著,有杰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给予特级嘉奖。
辅警工作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广泛社会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授予称号。
第九条对辅警同一事由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以下等级奖励。
第十条辅警因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尚未查清或在奖励申报过程中离职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受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者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辅警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自治州公安局的批准权限为:全州公安机关辅警一级嘉奖,本级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辅警三级嘉奖至一级嘉奖。
(二)县(市)公安局的批准权限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辅警三级嘉奖至二级嘉奖。
第十二条辅警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辅警,由所在科、所、队、室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二)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申报奖励对象事迹进行核实,并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三)公安机关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组织公示予以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示。超过本级批准权限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在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必要时,由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
第十三条对辅警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奖励批准机关印发决定的形式下达。
对辅警实施奖励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并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在本单位召开表彰会或者上门送奖。
第十四条年度三级嘉奖、二级嘉奖、一级嘉奖、特级嘉奖的比例,分别不高于本单位申报奖励时在岗辅警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其中,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辅警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根据辅警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三级嘉奖,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对协助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专项任务的,可以适当提高年度奖励比例。
第十五条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辅警,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三级嘉奖一千元;二级嘉奖二千元;一级嘉奖五千元;特级嘉奖一万元。
第十六条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辅警颁发证书,对获得二级以上嘉奖的辅警颁发奖章。
第十七条获得奖励的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奖励的辅警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四)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span>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辅警奖励被撤销后,由奖励批准机关收回荣誉证书。属于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辅警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辅警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教育批评;
(三)警告;
(四)降低层级;
(五)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给予辅警责令书面检查、教育批评、警告,由辅警所在的科、所、队、室决定,并向所在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备案;给予降低层级、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决定,或者提交所在公安机关党委批准后决定,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警告以上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括辅警姓名、所在单位、违规违纪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等,并加盖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辅警同时有两种以上应受责任追究的行为,应当分别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时,以最重责任追究种类为基础,加重一档追究责任,直至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影响期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警告的影响期为6个月,降低层级的影响期为12个月。
影响期内不能评先评优、晋升层级;被降低层级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辅警对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作出决定的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辅警因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其他个人原因给国家、单位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辅警应予奖励与责任追究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州公安局会同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