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暂行)
索 引 号 | KZ042-2019-0000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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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节能发电政策,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发办〔2007〕5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发电是指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持续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电网公司应综合考虑区域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负荷增长和“上大压小”关停情况,持续加大电网建设力度,科学规划电网,适度超前,使电网能适应电源和负荷的变化。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节能发电工作由自治区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为主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保证电力生产供应各个环节正常运转,提高电力生产过程的节能减排效果。
第五条 基本原则。节能发电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持续可靠供应;
(二)节能环保原则。全力保障风能、太阳能、水能电源发电,以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作为工作标准和执行依据,安排高效能(节能、环保综合效能)电源发电;
(三)市场化原则。落实电力市场改革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的调节作用落实节能、环保工作要求。
第六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所有电力生产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源、兵团电网及地方电网。
第三章节能发电序位
第七条 机组发电排序是节能发电的主要依据。发电序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电网安全,保障民生供暖,兼顾经济性,合理确定发电优先顺序为原则,并对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一)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二)无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
(三)有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
(四)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五)其它超低排放和节能达标燃煤发电机组。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电企业进行机组超低排放及灵活性改造的督导,增加电网调峰能力及新能源消纳空间,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四章节能环保发电原则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发电企业年度优先保障性收购电量计划时,对超低排放达标机组应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的各类交易应将环保和节能水平达标作为市场交易的准入条件。在组织交易时,清洁能源优先获得交易份额,火电机组在同等条件下,节能环保机组优先成交。
第十二条 鼓励发电企业开展发电权交易,提升高效低耗大机组发电量,降低低效高耗小机组发电量。
第十三条 企业自备电厂和兵团、石油、水利等局域电网发电机组应积极参与新能源调峰,促进新疆新能源消纳,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次月售电量计划、外送计划、水电及新能源发电量预测,按保障性收购电量、节能环保交易电量优先原则,编制各发电单位月度电量计划。
第十五条 清洁能源发电上网原则:
(一)在满足电网安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优先保障风能、太阳能、煤层气发电。
(二)在不影响新能源消纳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发电。
(三)有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应充分发挥库容调节作用,尽力保证不弃水,提高水能利用率。
(四)对流域梯级水电厂,应积极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水库群的联合调度,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六条 采暖季原则上优先保障民生采暖所需负荷,制定清洁能源、非供暖机组、自备电源错峰方案。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为清洁能源发电留出充足空间,优先接纳新能源;积极开展风、光、水、火联合优化调度,充分发挥常规能源的调峰作用。
第十八条 在常规电源调节无法满足电力平衡及电网调峰时,方可安排新能源参与平衡或调峰,保证电网调峰调频及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九条 并网的发电厂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要加强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机组运行安排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据负荷预测结果和排序表,在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错峰生产等各种因素,优化编制发电机组年、月检修计划;依据短期负荷预测结果,安排日机组检修工作。及时公布各类机组检修安排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均有义务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频、调峰和备用,相应考核、补偿措施依据《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规定执行。自备发电企业应积极参与电网调峰及促进新能源消纳。
第二十二条 电网调峰优先安排燃煤发电机组和具有调节能力的水电,通过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手段,加大电网调峰能力。必要时,可安排火电机组进行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需按照本办法实施发电调度,并及时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自觉接受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火电企业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自治区环保部门联网;供热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热负荷实时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接受实时动态监管。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不稳定运行的,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不再列入发电调度范围。
第二十五条 火电机组的能耗水平认定及公布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污染物排放绩效认定及公布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并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环保厅、国家能源局新疆能监办开展节能调度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