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用无人机实名备案的通告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2111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11:45 | 发布日期 | 2023-07-14 11:41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公安局 |
为进一步加强克州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助力“夏季行动”期间辖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民用无人机驾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克州公安机关将对全州范围内的民用无人机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本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机指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二、备案流程:按照《公安机关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物)地面管控工作意见(试行)》要求,民用无人机持有者或者单位携带无人机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大队现场登记备案。
三、所需资料:民用无人机持有者(个人)需带无人机信息(包含无人机名称、型号、序列号、购买日期、无人机图片)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驾驶执照;持有单位还需携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件原件。
四、其他事项。已持有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2023年7月15日后购买无人机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大队登记备案。
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凡是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联系方式:
阿图什市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杨警官13369083393
阿克陶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徐警官1819970661
乌恰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文警官13345373963
阿合奇县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苗警官17899289668
克州公安局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