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023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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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2-20 10:02 | 发布日期 | 2022-12-20 18:54 |
文 号 | 克财社〔2022〕8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各县(市)财政局,克州疾控中心: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2〕193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专项用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各县(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各县(市)、各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要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做好资金公示公告工作,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县(市)、各单位要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克州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