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478374/2025-0009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12:3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民政局 |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菁英教育职业培训学校、克州企业联合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甘肃商会因连续2年未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克州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菁英教育职业培训学校、克州企业联合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甘肃商会3家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对上述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作废。
上述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清算、注销手续办理。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手续外,其他活动均属非法活动。对不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本机关将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计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民罚〔2025〕第1号
当事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菁英教育职业培训学校
住所(地址):阿图什市轻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
联系方式:153515649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胜旺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连续2年未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经查询,新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菁英教育职业培训学校2023年、2024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州民政局
2025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民罚〔2025〕第2号
当事人:克州生产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住所(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路街道松他克路13号院
联系方式:150099800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小兵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连续2年未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经查询,新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上,克州生产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23年、2024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第十条、第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州民政局
2025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民罚〔2025〕第3号
当事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甘肃商会
住所(地址):阿图什市松他克路南17院
联系方式:178998288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国文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连续2年未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经查询,新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甘肃商会2023年、2024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第十条、第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州民政局
2025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民罚〔2025〕第4号
当事人:克州企业联合会
住所(地址):阿图什市轻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
联系方式:132790123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世营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连续2年未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经查询,新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上,克州企业联合会2023年、2024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第十条、第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州民政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