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74/2025-000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11:01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10:54 |
文 号 | 克民字〔2025〕9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各县(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积极加强保基本养老床位的统筹利用,增强老年人选择和入住保基本养老床位的便捷性,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公平可及,全力推动克州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克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研究制定《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克州民政局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克州财政局克州税务局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
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加强保基本养老床位的统筹利用,增强老年人选择和入住保基本养老床位的便捷性,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公平可及,全力推动克州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大力推进全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履行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作用,推动克州范围内基本养老服务成果共享、均等化供给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指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提出:“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明确护理型床位建设标准,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6号)明确:“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及运营方式改革,进一步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盘活闲置养老床位。”
(三)工作原则。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养老资源向全社会老年群体倾斜,最大限度满足老人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和解决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加快盘活利用闲置设施资源,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标准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我州养老服务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确保公益性,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不搞“一刀切”。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开展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服务,带动和容纳社会养老和部分特色养老需求。一是中心敬老院着力满足基本能够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二是养老院以开展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为重点,集中收住区域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着力打造成统筹城乡失能失智专业照护中心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三是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大院)主要面向周边社区、乡镇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四是在确保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供养对象应养尽养,且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剩余床位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要求,优先为辖区内困境家庭、救助保障对象、优待服务对象、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二、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及运营方式改革,进一步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盘活空余养老床位。
(一)克州养老机构现状
1.全州老年人情况:全州现有60岁以上常住户籍老年人共58958人,占全州总人口的9.4%。其中:60—69岁老人共30615人,占老年人口的52%;70—79岁老人共21378人,占老年人口的36.2%;80-89岁高龄老人共6121人,占老年人口的10.3%;90-99岁804人,占老年人口的1.4%;100岁以上老人40人,占老年人口的0.07%。
2.全州现有失能失智老年人2322人,其中:民政机构集中供养145人(敬老院集中供养60人,农村幸福大院集中供养85人),占失能失智老人总数的6.24%,家庭分散供养2177人,占失能失智老人总数的93.76%。
3.养老机构情况:全州已建成运行的公办养老机构24所,设置床位2112张。其中,敬老院5所(县级敬老院4所,乡镇级敬老院1所),床位630张,入住老人267人,入住率为42.38%;幸福大院19所,床位1482张,入住老人561人,入住率为37.85%。目前,全州暂无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二)存在的短板
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资源过剩,使用率不高,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型机构养老刚需和大部分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目前,受市场需求影响,克州没有民办养老机构和养护院,一些非特困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无处托养,而现有敬老院的床位大量空置,仅三县(市)敬老院空余床位就达363张,占敬老院床位总数的57.6%,但公办敬老院床位向社会开放合理收费政策处于落后阶段,出现老人想去不能去,敬老院想为不敢为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个别失能、半失能老人集中照护刚需和部分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具体工作措施
1.全面清理空余床位。一方面已建成养老机构总数呈现阶段性过剩。全州现已建成养老服务机构35所(其中:敬老院5所、养老院3所、医养中心1所、农村幸福大院26所),投入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24所,占已建成养老服务机构的68.5%,有31.5%的机构未投入运行。另一方面机构设置床位呈现出阶段性过剩。全州养老服务机构共设置2512张床位,但实际仅使用935张床位,占床位总数的37.86%,多数床位长期处于空置状态阶段性过剩,入住老人呈阶段性不足。
2.新建日间照料中心。目前,各县市已经布建5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阿图什市3个,乌恰1个,阿合奇县1个),主要承担一个或几个小区社区老人的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2024年阿克陶县按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标准新建一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通过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满足老年人就餐、娱乐、休闲、日托等多元化、多层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3.布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构建一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根据乡镇人口分布、老年人养老需求,在区域覆盖范围内分乡镇或几个乡镇布建一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以现有的农村幸福大院、乡镇现有闲置房改、扩建合并使用,院内可分设居住区、活动区、助餐区,既可集中供养,又可日间照料,面向社会开放,进行就餐、送餐等农村养老服务。
(四)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精神,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1.对特困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按照自治区《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照料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养尽养”。
2.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退役军人、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3.对完成保障对象的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原则上高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低于周边地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具体根据入院人员的身体状况、护理程度进行商定。其收入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五)合理收费
1.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等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二是公用费用支出,包括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用水、用电、用气、燃料、有线电视)、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入住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三是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2.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二是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等费用。
3.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盈利原则制定,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每月向服务对象公布伙食费收支账目明细表,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4.其他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应与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期限等条款。协议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协议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
三、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动态调整及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受理群众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负责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配、支出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规。
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养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类优惠税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