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74/2025-0004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12:24 | 发布日期 | 2025-08-07 12:16 |
文 号 | 新民规〔2025〕3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8日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需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等为目标,以保障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需求为重点,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抓手,进一步健全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网络、强化服务队伍、培育服务组织、规范服务管理,扎实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同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遵循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保障基本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与超出标准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二、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和保障
(一)服务对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且经济困难老年人中的失能、部分失能人员,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范围。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标准,可视情况扩大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低收入和中间偏下收入组。失能、部分失能人员是指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或本地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失能及以上人员,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
(二)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护理、精神慰藉、安全守护及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服务对象具体所需服务内容由承接主体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庭商定。
(三)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每年不少于36次上门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重合的,做好政策衔接,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同一服务内容。
(四)服务保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体,要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超出补助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等。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及程序
(一)申请办理流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家属,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村(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等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次月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对象原因。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因死亡、迁出本县(市、区)、疾病、伤残等情形须终止服务或调整服务内容的,由村(社区)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后,通知承接主体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服务或调整服务内容。
(二)承接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是指政府以向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人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经验;具备提供养老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各地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计划。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计划及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民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服务履约情况。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服务期满后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保障措施
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工作机制,各地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合力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民政、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正确使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促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应尊重服务对象评价购买服务的满意度,可增加其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