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1420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19:33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19:29 |
文 号 | 克民字〔2024〕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性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各县(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提升克州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3号)要求,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克州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克州民政局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克州财政局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州自然资源局 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克州农业农村局 克州商务局
克州应急管理局 克州税务局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克州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提升克州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亲临新疆和兵团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思路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试点先行、示范引路、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优先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立足于保基本,提高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鼓励养老助餐集中配送单位与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融合发展,做到空间集约、配送方便、成本可控;鼓励因地制宜选择供餐方式,逐步推进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提升养老助餐服务水平。
——2024年,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点292个(其中:阿图什市109个、阿克陶县123个、乌恰县37个,阿合奇县23个),各县(市)要创建5个以上基础条件好、老龄化率高、特殊困难老年人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老年助餐示范点,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推进,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助餐服务模式,为全面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打好基础。
——到2025年底,全州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实现全覆盖,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方式丰富多元。
——到2026年底,全州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全面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布局
1.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各县(市)要以街道、社区、乡镇为单位,综合考虑辖区内行政村现状,小区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制定区域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布局规划。按照补砖头、补人头、补耗能三种补助,采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老年食堂、社会力量投入新建老年食堂、社区存量设施资源改造利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等内设食堂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商业餐饮场所挂牌认定、中心户搭伙(互助服务)、村(社区)食堂加设老年饭桌、中央厨房配送等8种模式有计划的推进实施。通过“功能叠加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配餐送餐覆盖一批”,构建以中心食堂为骨干、社区老年助餐点为支撑、辐射居民小区和老年人家中的助餐服务网络。城市社区按照一刻钟“养老服务圈”,优先在老年人居住集中、活动集中、位置便利的地点合理布局,农村地区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乡镇、村布点,就近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
2.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建标〔2022〕9号)文件要求,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全面摸排近年来新建小区完成和即将完成的日间照料中心,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
3.多元化提供场地支持。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利用已建成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及其他各类闲置社会资源,拓展养老助餐服务功能;也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可通过调剂、租赁、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乡镇(街道)将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区域,利用现有资源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4.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站)等服务工作站点及各小区、街道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设施资源,通过统筹利用、共建共享等方式,推出一批标准化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对现有正在运营且具备助餐条件的存量设施、助餐服务场所、食堂应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设计,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支持其对外增加老年助餐功能。对居住小区新配建且暂未使用、周边老年人助餐需求较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开展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建设,充分发挥老年助餐等功能。
5.引导餐饮企业积极参与。各县(市)可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对有资质、有意愿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配备必需的老年助餐设施设备,指导开设老年人助餐专窗、设置老年人就餐专区、提供老年人菜品、加挂老年食堂或老年助餐点标识等工作。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可单独建设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也可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6.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助餐服务功能。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7.鼓励单位食堂向老年人开放。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居住区内的嵌入式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对其他老年人开放。养老机构对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需与周边居家老年人建立长期稳定供餐关系,充分发挥老年助餐服务功能。
8.扩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各县(市)要结合实际,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扩大服务供给,鼓励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可依托县(市)和乡镇(社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养老院、农村幸福大院、闲置的校舍等存量设施,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到2026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力争全部对外开放。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动员失能、高龄等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
9.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县(市)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并按规定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联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等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0.规范助餐服务。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且定期更新;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设置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统一命名为“××街道(或乡镇、村、社区等)老年食堂(或长者饭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确定。
11.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县(市)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摸清楚老年人真实助餐需求、就餐方式和价格承受能力,掌握现有供给渠道、可利用资源和有效模式,推动服务合理布局。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采取刷卡、刷脸等信息化手段推进智能化甄别、全流程监管和全过程留痕,自动兑现补贴资金、开展支付结算,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助餐点,要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
12.拓展服务内容。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鼓励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同时,延伸提供康复护理、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探索社区居家“一站式”养老服务解决方案,不断扩大用户规模,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通过社会化运营提高自我造血能力。
13.培育服务品牌。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到2024年底前每个县(市)至少培育1个老年助餐服务品牌。
(四)创新老年助餐服务配送
1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送餐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公司、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鼓励支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资源和力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15.探索发展“移动型”助餐服务。支持引入依托中央厨房、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在餐车加热保温的“移动型”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和上门送餐。
16.加强特殊情况下助餐服务保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极端天气、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保障预案,主动了解老年人就餐需求,由助餐服务机构、第三方社会力量直接配送到老年人家中或就近的老年助餐点,保障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五)完善老年助餐可持续运营
17.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各县(市)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门对老年人用餐补助给予适当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和引导爱心企业、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人士、乡贤等社会公益慈善力量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运营筹资方式,让老年人愿意吃、能承受,助餐服务机构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鼓励各县(市)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各部门资源,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助餐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
18.完善运营支持政策。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税务部门,方便基层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依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展规〔2021〕1号)文件精神,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积极性。
19.实施精准分类补助。坚持有偿服务,在家庭尽责、个人负担的基础上,各县(市)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基本养老服务要求,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可适当给予差异化就餐补助,并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补助。
(六)加强老年助餐质量安全监管
20.压实各方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用电、用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21.强化日常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进行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助餐机构实行清退制,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结合助餐服务价格、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2.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重点支持事项、纳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细化完善已有方案,对照本实施方案的目标和任务措施,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明确本辖区任务目标、实施步骤、推进措施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设施场地、农村助餐、企业参与、税费优惠、食品消防安全监管等助餐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责任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布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资金监管和考核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持续加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强化老年助餐服务功能配置;通过争取援疆资金等各类渠道资金,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发展。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老年助餐服务发展路径,在城市、农村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操作、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调动总结、现场观摩,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四)优化便民服务。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大力宣传老年助餐政策和服务举措,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积极性,提高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知晓度。各县(市)要定期更新老年食堂(助餐点)目录清单和老年助餐网点分布情况,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党和政府惠民之举、暖心之策,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