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440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2-04-28 17:25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17:15 |
文 号 | 克民字〔2022〕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各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让各族困难群众更多更好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文件精神,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现就克州城乡最低生活救助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克州城市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560元/月的基本上再提高56元,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16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克州农村低保标准从目前4600元/年的基本上再提高690元,各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为5290元/年。
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克州城市最低生活救助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420元人/月的基础上再提高42元,各县(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462元/月。
(二)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克州农村最低生活救助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96元/月的基础上提高44元,各县(市)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340元月。
(三)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为35元/月。“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为58元/月。
三、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全州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6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90元/月。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我州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0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月。
四、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心各族困难群众的重大决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各县(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标准、时间落实好提高标准工作。
(二)严格执行标准。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公布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等各类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各类困难群体有进有出,保障人数总体稳定。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配套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好配套资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要统筹用好自治区和本地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提前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专项支出计划,并及时兑现到位,确保各类补助准确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加大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各类救助标准提标工作,普及宣传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克州民政局 克州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