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168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18:5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助力我区产业集群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二、纺织服装生产和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政策。企业可结合生产用电实际,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
三、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核定的抽水蓄能年度容量电费规模,按月与抽水蓄能电站进行结算,确保容量电价执行到位。
五、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多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帮助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电网输配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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