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行政执法程序
索 引 号 | KZ043-2018-0000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00:55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国家统计局克孜勒苏调查队 |
一、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程序:1.立案阶段: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对拒报、迟报、漏报、瞒报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程序:11.立案阶段: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程序:1.立案阶段: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的奖励
程序: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决定阶段: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5.公开公示阶段: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6.组织表彰奖励阶段: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程序:1.立案阶段: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组织统计调查
程序:1.组织阶段: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调查方案和程序,以发文或会议等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同时下发统计调查表式及指标解释、填报说明等材料。
2.调查阶段:负责接收统计调查表,对未在规定时限报送统计调查表的进行催报,必要时可制发《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催报,并填写《统计调查表迟报登记表》。经催报仍未上报统计调查表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3.审核阶段:对上报的统计调查表进行数据审核,发现差错和问题及时进行查询,要求其改正。
4.汇总阶段:汇总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以报告形式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有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对统计工作的检查
程序: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如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单位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