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1988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18:03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17:51 |
文 号 | 克机关字〔2023〕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发布机构 |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全国及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全州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公共机构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担当,协同有序推进我州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根据自治区《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新管发〔2022〕51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州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克州发改委
克州财政局
克州生态环境局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全国及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全州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公共机构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担当,协同有序推进我州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根据自治区《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新管发〔2022〕51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州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自治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和示范引领,开创自治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坚持总体部署、因地制宜。坚持全州一盘棋,强化总体部署。各县(市)各部门按照总体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推进本县(市)本部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
坚持产业协同,多元共治。构建多元主体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无缝联动的共治格局。健全组织动员机制,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扩大市场开放程度,充分发挥低碳绿色产业市场资源配置主体作用和社会共治作用。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在系统规划、整体布局和全面推进的基础上,聚焦能耗及碳排放综合定额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应用、用能设备管理、反食品浪费管理、资源循环利用、数字赋能、绿色低碳出行、政策宣传培训等重要领域,打造公共机构绿色发展重点工程。
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基于公共机构绿色发展特点及“十四五”整体规划,以公共机构能效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为核心,精细谋划我州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路径,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不断积累工作经验,逐步在全州进行推广应用。
(三)总体目标
定性目标:经过两年努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实现绿色低碳引领行动推进有力,干部职工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明显,公共机构用能结构持续优化,用能效率持续提升,在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转型中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
定量目标:2023年底前,全州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国家规定范围以内。在2020年的基础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6%、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下降4.32%。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履行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的责任,通过能源供给清洁化、双控管理定额化、终端用能电气化、节能改造绿色化、用能监管智能化、公务交通电动化,推动我州有条件的公共机构2025年前实现碳达峰,全州公共机构碳排放总量到2030年前达峰。
二、主要任务
将碳达峰贯穿于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过程,重点实施基础工程、绿色产业培育工程、减碳增汇管理工程、绿色建筑工程、新能源利用工程、示范创建工程、反食品浪费工程、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数字赋能工程、绿色出行工程等“十大工程”。
(一)基础工程
1.开展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情况调查
围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摸底排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用能设备、能源资源利用及碳排放相关数据。将碳排放量纳入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评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和碳排放情况,寻找能源资源节约和二氧化碳减排潜力,确定改造提升的重点方向。2023年第二季度,完成《全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情况调查报告》。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法规标准制度体系
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克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公共机构绿色食堂建设与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节水管理与行为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严格落实公共机构能耗“双控”制度
加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宣贯,强化《标准》使用。推行“双控”与能耗定额相结合的节能目标管理方式,2023年,探索推进推行能耗定额管理,通过试点先行先试,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根据试点情况在公共机构适时推开,稳步推进各类公共机构用能定额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教科文卫体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4.推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整改工作
编制全州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5年计划,按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能源审计。2023年底前,对已完成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的整改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5.构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数据库
依据系统平台,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汇总公共机构建筑基本信息、围护结构、建筑能耗等数据,建立和完善全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及碳排放基础数据库。2023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州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数据库。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6.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人文宣传
将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与绿色低碳生活的现代理念有机结合,围绕绿色低碳,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宣传实效,树立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宣传品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以全国节能宣传周、绿色出行宣传月等节点,充分利用公共机构自身宣传终端,宣传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节能降碳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企业、进家庭的“五进”宣教活动,普及绿色办公、垃圾分类、节能环保产品使用等节能降碳行为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主动参与节能降碳工作的内生动力,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党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绿色产业市场培育工程
7.搭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
积极引导各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定期收集和发布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信息,上报自治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为公共机构提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解决方案。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8.搭建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新载体
集聚节能环保产学研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专家咨询库,组建自治州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联合体,举办公共机构绿色发展、节能新技术、新项目等推广活动,以及采暖智能分时调控技术、LED照明灯、新能源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技术培训会,推广公共机构绿色化运营经验,举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专业化运营培训、示范案例展示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与良性互动,推动全州公共机构提能效降能耗。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自治州科技局)
9.积极运用市场化机制
根据《自治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能降碳项目工作。2023年底前,在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个。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减碳增汇管理工程
10.发布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行动倡议和行为指南
利用节能宣传周发布《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行动倡议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行为准则》,统一公共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节能降碳思想及行为,提高碳达峰、碳中和认识程度,倡导低碳消费和生活方式,鼓励公共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组织的节能降碳行动,推动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党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11.推进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核查
落实国家《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暂行)》及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指导和规范我州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分析公共机构碳排放发展趋势和对峰值进行科学预测,鼓励各公共机构率先主动实现碳达峰目标。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碳排放核查,推进向绿色化、低碳化升级。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2.进一步增加生态碳汇
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内部区域绿化美化工作,按照节水节地节材原则,采取见缝插绿、身边添绿、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合理搭配植物品种,营造绿色办公环境,增加公共机构庭院绿化率,提升自身碳汇能力。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社会主体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活动,到2023年底前,党政机关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责任单位:自治州林草局;配合单位: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13.推进大型活动碳中和
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按照《自治区公共机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要求,推动我州公共机构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鼓励购买碳汇等经核证的碳减排量,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指导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绿色建筑工程
14.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对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统筹兼顾建设投资和运行效益,带头使用绿色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合理适度提高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低碳相关投入。建立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会审机制,提高公共机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能力,确保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鼓励大型政府投资建筑项目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标注。提升新建投运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同类建筑先进值的比例。推动建筑信息化模型(BIM)等智能化技术应用,持续推进绿色建筑竣工及运行评价。探索推进新建、扩建、改建公共机构建筑按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净零能耗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行。
(责任单位:自治州住建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科文卫体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15.推进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持续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空调、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率,2023年底前,完成自治区要求的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评价。积极推广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积极发展零碳建筑。
(责任单位:自治州住建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16.推进既有数据中心节能和绿色化改造
开展全州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统计工作,建立档案库。
推动实施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加强设备布局、制冷架构、空调控制等方面优化升级,大幅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水平。鼓励申报绿色数据中心评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3年底前,建立数据中心机房信息档案库,争取试点开展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1个。
(责任单位:自治州工信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新能源利用工程
17.加速推动“光伏+公共机构”的应用
逐步挖掘既有及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光伏开发潜力,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根据各类公共机构场地资源条件,推广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带头推进。2023年底前,全州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力争实现光伏覆盖率达到25%。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8.积极推进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
在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实现光伏发电就地高效消纳利用。努力推动公共机构太阳能光伏、光热、热电联供消纳利用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19.推广新能源热水系统的建设应用
重点在有蒸气或热水需求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推广新能源热水及蒸气系统,综合考虑各类建筑的平均楼层、限制比率、建筑适用率,推广空气源热泵等新能源热水及蒸气系统的应用。2023年底前,力争在全州公共机构推广空气源热泵热水项目1个。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建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0.实施清洁用能设备替代燃煤锅炉改造
推动公共机构供暖用能清洁化,实施供暖系统电气化改造,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空气源、水源及电锅炉等清洁用能设备替代燃煤、燃油锅炉。重点在村委会实施清洁用能设备替代燃煤锅炉改造,2023年底前,实施清洁能源采暖替代燃煤锅炉改造项目不少于12个。
(责任单位:自治州住建局;配合单位: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21.创新开展新能源建筑一体化的试点应用
结合公共机构新建及既有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工作,在有条件的建筑,使用一种或多种新能源,创新试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建设。结合建筑景观要求,选取不同类型的光伏组件,进行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试点,积极推动开展示范试点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州住建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示范创建工程
22.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
以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健全节能降碳管理制度,强化能源资源消耗及碳排放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2023年前,全州80%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节约型机关创建要求。落实节约型机关节能降碳信息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3.推进绿色学校评价
以大中小学作为创建对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升师生生态文明意识。打造节能环保绿色校园,积极采用绿色产品,提升校园绿化美化、清洁化水平。培育绿色校园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内外绿色生活主题宣传。推进绿色创新研究,有条件的高校要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高标准完成我州绿色学校创建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自治州教育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4.推进绿色医院评价
倡导低碳、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医院环境,加强医院节能减排管理,提升医疗质量,提高患者、社会和医务人员环境满意度。倡导环保节能,绿色办公,低碳出行,降低耗材使用,节约用电用水,规范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医院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州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5.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引导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对照标准,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2023年底前,州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60%以上。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县(市)、市人民政府)
26.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单位创建
通过推广“零碳技术”、推行“零碳管理”、倡导“零碳生活”,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单位创建,加快公共机构绿色文明程度的提升。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创建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单位。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7.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复验工作
建立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动态复核机制,按照自治区要求,2023年底前,对全州50%以上的已命名节约型机关开展复验评价,建立节约型机关复验评价末位退出机制,退出单位比例占复验比例5%以上。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反食品浪费工程
28.推进绿色食堂创建
建立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工作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机制,建立自治州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公共机构绿色食堂建设与管理规范》,完善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监管考核机制,推动教育、医疗卫生系统等公共机构节俭用餐活动,推行公共机构食堂粮食节约管理,开展餐厨垃圾减量治理行动,培育干部职工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逐步以高效电磁灶具替代燃气、液化石油气灶具,推动有条件的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全电厨房。积极申创建设绿色食堂1个。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商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9.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切实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严格执行用餐标准,严格控制配餐人数,推行简餐、自助餐,采用本土食材,合理配置食谱菜单,杜绝浪费行为,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专项督查,各级公务接待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公务活动用餐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资源循环利用工程
30.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
落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标志,抓好餐厨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使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备。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行动,引导干部职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带头在家庭、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建设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
发挥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积极遴选推荐国家级示范点、自治区级示范点。2023年底前,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建成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2个。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教科文卫体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2.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积极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模块建设,推广应用智能收集方式,提升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环节的监控和溯源能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管理水平。2023年,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模块基本建成并推广使用,在党政机关推广应用智能垃圾收集设施不少于4台。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3.推进公共机构塑料污染治理
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要求,全州党政机关率先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机构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动公共机构食堂等场所不主动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积极开展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塑料制品等替代品宣传推广活动。全州党政机关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教科文卫体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4.大力推行绿色办公
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鼓励公共机构借助信息化手段,采取新型办公方式。2023年底前,州本级党政机关无纸化办公覆盖率分别不低于50%。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党政机关带头采购列入《“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国家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内的产品,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精神,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2023年底前,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达到70%。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5.推动公物仓建设
进一步落实国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完善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公物仓运行机制,引导州本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主动进行资产调剂使用,形成资产共享共用的节约型机关新局面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新风尚。条件成熟,2023年底推动各县(市)公物仓建设试点。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数字赋能工程
36.信息技术赋能运用
以机关事务“全州一张网”建设为基础,分步推进节约能源、国有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平台信息的共享、融合。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集中统一管理,2023年底前全州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能耗在线监测全覆盖,基本形成自治区、自治州、县(市)三级用能单位能耗数据在线实时监测。2023年底前,建成“公共机构建筑用能评价管理模块”。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绿色出行工程
37.提高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比例
依法依规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车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因地制宜持续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公务用车大数据分析,探索精细化管理,提升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2023年底前,全州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60%,新增及更新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原则上配备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38.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加强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提高既有充电桩的利用率,内部停车场要配建与使用规模相适应、运行需求相匹配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综合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州本级公共机构之间“用户-车-桩-平台”充电数据的互联互通。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充(换)电设施设备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建设“分布式光伏+充电桩”一体化充电设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高效协同发展。2023年底前,建设固定充电基础设施不少于86个。
(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信局;配合单位: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国网克州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坚持全州一盘棋,构建由各级机关事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科文卫体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促进碳达峰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加强对绿色低碳引领行动的统筹部署和系统推进。各级教科文卫体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在同级机关事务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
建立季调度报送制度,各牵头单位、各县(市)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每季度形成工作简报,于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州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完善政策支持,促进机制创新
推动各级政府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单位创建考核体系。
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体系,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标准,推动节能改造、能源替代、电气化改造等试点示范项目。
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在政策制定、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政策,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节能降碳投入新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经费和绿色低碳试点改造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降碳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项目引领作用。各公共机构要加大节能降碳投入,加快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和循环利用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实施。
(三)对标“双碳”目标,严格责任落实
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实际,逐级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及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指标,把能耗水平和碳排放强度的控制作为发展的重要评价依据,加大对能耗和碳排放强度监督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能耗水平及碳排放强度评估,通报对标结果,对节能降碳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突破能耗和碳排放定额的公共机构“亮红牌”,督促有关公共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节能降碳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