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领导干部配备使用两处办公用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019-2020-000005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0-09-23 00:00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16:04 |
文 号 | 克机管字〔2020〕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发布机构 |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各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就领导干部配备使用两处办公用房政策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规定
《两个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职单位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经自治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研究,明确如下:
(一)州副厅级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安排两处办公用房的,由兼职单位提出申请,经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州党委或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审批情况抄送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和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安排两处办公用房的,由兼职单位提出申请,经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县(市)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审批情况抄送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县(市)各单位参照以上审批程序执行。
二、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具体体现,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接到此通知后,各县(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及自治区文件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工作责任,认真清理核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领导干部配备使用两处办公用房清理规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请各县(市)、各单位于2020年10月9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报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配备使用两处办公用房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至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房产管理科,无领导干部配备使用两处办公用房情况的单位不用报送。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采取核查信息系统数据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领导干部配备使用两处办公用房清理规范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掌握清理规范情况,印发清理规范督查通报。对未按规定开展清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克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