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6-0021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10:57 | 发布日期 | 2026-05-12 10:43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26〕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政府令第213号)等规定,科学统筹行政立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克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急难愁盼,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加强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立法,注重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克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2026年度行政立法项目安排
2026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拟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具体如下:
(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
法规项目责任单位: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起草必要性:当前,克州一定程度上存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现象,为严格遵循源头预防、分类处置、协同联动、标本兼治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这一问题,通过构建权责清晰的长效治理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戈壁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法规项目责任单位:克州农业农村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
起草必要性:克州地区戈壁产业资源丰富,但存在规划不统一、监管不规范、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无序开发、粗放利用现象时有发生。为系统治理克州戈壁荒漠,将荒漠化防治,清洁能源开发,特色种养,文化旅游与农牧民增收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同放大,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三、2026年度调研预备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气象监测管理办法》
法规项目责任单位:克州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
起草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日益凸显,存在违法违规、重复闲置和使用不符合要求气象探测仪器,数据资源无法共享等多重问题。制定条例可解决气象监测设施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社会公众依法依规开展气象监测活动,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服务克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具体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法规起草责任部门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及时报送工作方案,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员和时间表,压实主体责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列入行政立法工作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法规起草责任部门要将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立法程序与质量管控
严格执行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基层、企业、行业协会、群众代表意见。强化合法性审查,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
(三)强化联系沟通协调
法规起草责任部门要把握工作进度,加强与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内容,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沟通,在报送材料时一并说明对相关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研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立法工作合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