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5-0059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19:19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19:15 |
| 文 号 | 克政办规〔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除常规生产和生活用火以外,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分为固定动火和临时动火。
固定动火,是指在特定时间,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区内划定特定区域,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临时动火,是指在非特定时间和区域,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动火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开展公益宣传,普及动火作业安全知识。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依法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动火作业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和联管协查。
乡镇(街道)负责依法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动火作业安全状况,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宣传。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系统工作特点,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纳入相关行业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开展动火作业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对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实施动态监管;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救援、宣传教育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以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依法查处违规作业、无证作业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动火作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城管部门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人社部门负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动火作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等级证书核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文旅、教育、卫健、民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文物古建筑、学校(幼儿园)、医院、校外培训机构等领域(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监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上岗,并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职业技能评价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信息库并且及时更新,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
(二)强化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设备的安全检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危及安全的设备;
(三)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备隶属关系的连锁型、集团型企业总部除应当履行自身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全面负责本经营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落实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当提供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入口和动火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动火作业相关信息,提示公众注意安全风险。
第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且确认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建筑电焊工持证上岗制度。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现场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将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持有准入类职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施工,明确并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和措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小型工程。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明确施工区和使用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管理,科学认真辨识管控风险,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固定动火应当在经过单位审批确认的固定动火区进行。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措施、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划定。
第十三条 临时动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单位审批手续,明确动火作业具体时间、部位、人员、方式、防火安全措施和审批时效等,审批时效不应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确定监护人。监护人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的监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佩戴明显标志,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情况;
(三)动火作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动火作业监护无关的活动,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四)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持证上岗,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确保动火时间、部位、方式等与审批内容一致;
(二)配备和使用满足作业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三)出现异常情况、监护人不在场或者提出停止动火作业时,应当立即停止;
(四)动火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消除残火,对可能存在暗火的地方(如阴沟、电缆井、保温层内)要进行重点检查和留守观察,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查验确认现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动火作业前应当事先对动火作业点周围及其下方进行检查,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风险情况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清除或者封盖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交叉进行;
(二)距动火作业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作业点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作业点10米范围内及其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作业或者可燃性粉尘清扫等作业;
(三)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四)严禁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设备上动火;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前30分钟内必须由专人使用气体检测仪对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六)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有效且合适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
(七)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八)遇到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电焊作业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应当接地,电焊机手把线及接地线应当绝缘良好,工作时应当采取防止碾压、刮断、高温受热的措施,接地线应当直接搭接在焊件上,禁止通过管线、设备等金属体进行远距离搭接。
气焊作业时,应当保持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完好,放置地点距离动火作业点应当不小于10米,可燃气瓶和助燃气瓶的间距应当不小于5米,应当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气瓶应当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应当安装防回火装置。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利用村(居)民自建住宅从事家庭生产加工、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XX单位动火作业审批单(参考模板)
附件
XX单位动火作业审批单
(参考模板)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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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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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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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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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动火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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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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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方式 |
电焊()气焊()切割()喷灯()打磨()砂轮()电钻()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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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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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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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
□配备消防器材; □现场设置监护人员; □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 □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取不燃材料进行覆盖隔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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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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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人姓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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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证类型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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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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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批准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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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完工验收人 |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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