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5-0029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19:53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20:00 |
文 号 | 克政办函〔2025〕2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自治州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制定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治州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完成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州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市)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
建立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对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州自然灾害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自治州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灾害风险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2)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加强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
4.1.2州、县(市)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逐级上报。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区域、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影响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8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州、县(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损失情况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8万人以上。
(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并向自治州党委报告。必要时,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可直接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做好灾害救助工作。需要自治区层面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市)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自治州财政局会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治州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申请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积极向上级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克州消防救援支队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自治州国资委督促州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自治州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克孜勒苏军分区、武警克孜勒苏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治州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自治州教育局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抚慰和安置服务工作。
(7)自治州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县(市)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各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工作。自治州教育局指导灾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自治州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国网克州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9)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自治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治州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自治州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自治州外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国际援助事宜。自治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自治州党委网信办、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受灾县(市)要积极主动与兵团应急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14)当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部署,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救灾工作。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自治区层面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自治州财政局会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治州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
(6)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克州消防救援支队、南疆矿山救护队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自治州国资委督促州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自治州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克孜勒苏军分区、武警克孜勒苏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8)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治州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自治州教育局指导灾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抚慰和安置服务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自治州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自治州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自治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自治州党委网信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受灾县(市)积极主动与兵团应急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14)当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部署,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救灾工作。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7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3.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自治州财政局会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在灾情稳定后,进行清算。
(5)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克州消防救援支队、南疆矿山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克孜勒苏军分区、武警克孜勒苏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自治州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治州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8)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自治州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自治州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受灾县(市)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2)灾情稳定后,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2万人以上、3.2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并向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响应措施
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州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自治州财政局会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在灾情稳定后,进行清算。
(5)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调公路管养单位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6)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克州消防救援支队、南疆矿山救护队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克孜勒苏军分区、武警克孜勒苏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自治州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自治州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重点区域、边境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自治州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启动四级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县(市)通报,所涉及县(市)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自治州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根据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自治州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自治州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2.6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监督检查灾区恢复重建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6.2.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受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备案。自治州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评估。
6.3.3根据各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州需救助人员规模,自治州财政局会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6.3.4根据受灾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自治州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自治州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会同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视情调拨自治州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6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冬春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按要求通报冬春救助情况,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各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7.1.1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自治州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自治州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自治州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结合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合理安排自治州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转发下达工作。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2物资保障
7.2.1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完善州、县(市)、乡(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州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各县(市)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推动多灾易灾或交通不便的乡、村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救灾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本辖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一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强化政府实物储备,拓展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模式,推动构建自治州储备和县(市)储备相互补充、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互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互衔接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高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指导各县(市)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地震、气象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依法有序参与,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及共训共练机制,自治州党委社会工作部、应急管理、民政、红十字会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进一步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自治州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充分运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7.2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时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逃生、保险常识、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基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加强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
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县(市)预案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备案。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县(市)动态完善预案。
8.3.4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发布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克政办函〔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