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自治州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5-001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13:21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12:56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25〕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结合有关机构设置与调整情况,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州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程序,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机构设置变化,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州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今后,将通过动态管理、备案审查、协调机制等方式,确保垂管单位文件的合法性和与地方政策的协调性,对不涉及地方事务的单位无需列入清单。
五、各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并公布自治州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克政办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州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
3.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图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州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2个)
1.自治州人民政府
2.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31个)
1.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自治州教育工作委员会、自治州教育局
3.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4.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5.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
6.自治州公安局
7.自治州民政局
8.自治州司法局
9.自治州财政局
10.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12.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3.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15.自治州水利局
16.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17.自治州商务局
18.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9.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1.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2.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3.自治州审计局
24.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6.自治州数字化发展局
27.自治州统计局
28.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9.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30.自治州信访局
31.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派出机构(2个)
1.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理委员会
2.吐尔尕特口岸管理委员会
四、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个)
1.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2
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民主、科学、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体现精简、效能、便民的要求。
二、制定主体与权限
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权限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在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立项
需求调研: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需求调研,梳理需要制定的文件清单。
立项申请: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项申请,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等。
立项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起草
起草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申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组织起草。
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征求意见: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说明理由。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报送审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审查
内部审核: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工作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查:经内部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结束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结果处理: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制定机关审议。
六、决定与公布
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审查通过后,应当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签署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集体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方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备案与清理
备案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审查: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法制工作机构。
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八、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自治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图
文件下载:关于公布《自治州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