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130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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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5-07 09:57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19:56 |
文 号 | 克政办规〔202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括但不限于阿图什无花果、阿图什木纳格葡萄、阿克陶巴仁杏、帕米尔柯羊、帕米尔高原牦牛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称“帕米尔臻品”品牌)的使用和管理,助力实施克州农业产业“四个百万”工程,大力发展有机牛羊肉、有机果品、有机中草药等特色农产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争创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集群示范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帕米尔臻品”品牌建设工作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系统抓好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科技支撑、协调服务、项目支持、产品供销、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调动起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强大合力。
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农口部门负责“帕米尔臻品”品牌相关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生产主体原料基地环境、用肥用药、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的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工作。
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生产主体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生产主体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检,对违规使用“帕米尔臻品”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争取整合自治区、援助省市及国家支农专项、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和产业发展等各类资金,加大品牌建设扶持力度。州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州本级财政扶持力度;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或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第三条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运营,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品牌促进会运营。品牌运营方承担品牌市场化行为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规范、产品包装规范、行为规范及品牌营销与传播、品牌产品销售渠道建设、品牌发展与品牌价值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牧业经营主体。
(二)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品牌建设与保护意识。
(三)具备一定的种养殖生产规模、加工能力,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维护区域公用品牌能力,有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
(五)登记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材料应当在克州辖区内,特殊情况须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申报主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审核:
(一)获得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奖项及“帕米尔臻品”优品称号的。
(二)拥有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帕米尔臻品”认证、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并认证通过的。
第六条 产品的评价标准及生产应当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若以上标准不同,则采用最高级别的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主体在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在申报生产基地、初级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类别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授权条件
1.克州辖区内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
2.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
3.农产品生产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纳入克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产品质量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相应标准。
4.认同“帕米尔臻品”品牌运营各项机制,近3年内没有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初级农产品类授权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具有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投入品及原辅料等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使用去向等信息。
3.近3年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三)加工类授权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
2.拥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登记证。
3.近3年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中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达到B级以上。
(四)电商(销售)运营类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具有经营许可证。
2.有专业的运营团队。
3.有完善的电商供应链能力。
4.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合作的优先(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第八条 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申报主体填写《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同时一并将主体经营状况和主体资格证明等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递交县级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非初级农产品需提供)。
4.《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类企业需提供)。
5.一年内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企业信用核查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有机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等)。
(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评估申报材料。
(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授权使用的主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拟授权使用的主体有异议,需以来电或书面形式反映,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反映情况经审核属实,依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四)公示期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合同》及承诺书。
第九条 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以“帕米尔臻品”图形商标为抓手,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直相关部门品牌、运营管理主体和品牌授权主体的组织管理机构。“帕米尔臻品”品牌申请使用、审核批准工作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品牌促进会负责。
第十条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申报一次。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者,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品牌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履行相关手续允许延续;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 “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主体优先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享有产业资金及品牌资金扶持。
(二)优先作为“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的供应商。
(三)优先使用“帕米尔臻品”文字和标识开展宣传、展示。
(四)优先参加“帕米尔臻品”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等活动。
(五)优先享有“帕米尔臻品”品牌运营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 “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企业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主动维护“帕米尔臻品”品牌信誉,接受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积极参与“帕米尔臻品”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四)仅在其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帕米尔臻品”标识,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
(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帕米尔臻品”标识,不得擅自改变“帕米尔臻品”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帕米尔臻品”标识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帕米尔臻品”标识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
(六)遵守年检合格报审制,每年定期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使用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授权使用资格:
(一)生产主体注册地变更为克州以外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生产管理,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违反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四)损害区域公用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继续使用品牌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退出“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应提前30日提交《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注销表》。
第十五条 被责令退出的主体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帕米尔臻品”品牌使用权;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帕米尔臻品”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帕米尔臻品”品牌。
第十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涉农产业政策及全州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有权决定区域公用品牌运营方及申请使用“帕米尔臻品”品牌的市场主体的最终名单及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克州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附件:
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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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及其制品口畜产品及其制品口林草产品及其制品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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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产品标准口中国有机标准认证口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AP标准认证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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