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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克州供销社 发布时间 2024-05-16 10:27 阅读 1

近日,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顺畅的“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机制,加强阿图什无花果、阿图什木纳格葡萄、阿克陶巴仁杏、帕米尔柯羊、帕米尔高原牦牛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大力发展有机牛羊肉、有机果品、有机中草药等特色农产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助力克州“四个百万”工程,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集群示范州,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为确保《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顺利开展,克州供销合作社成立了《管理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确定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为全面做好《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起草办法初稿。立足克州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援疆优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吸取上海、青海等近几年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管理办法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克州实际,着力打造以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集群示范州为目标,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泛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规性、合法性,克州供销合作社于2023年10月7日积极向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工商联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建议;于2023年12月3日在克州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于2024年1月17日经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完善;于2024年3月6日经克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修改完善;于2024年4月1日经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2024年4月25日,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有十七条。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帕米尔臻品”品牌建设工作机制和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工,并明确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运营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品牌促进会运营。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优先审核条件、产品的评价标准、授权条件和申报程序。明确了申报主体要符合五项基本条件,产品的评价标准及生产应当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明确了生产基地、初级农产品类、加工类、电商(销售)运营类授权条件,通过申报主体填写《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农口部门审核、帕米尔臻品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家审核评估、公示公开等程序进行申报。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帕米尔臻品”品牌申请使用、审核批准工作由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品牌促进会负责。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申报一次。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申报主体的五项权利,明确了申报主体的六项义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帕米尔臻品”品牌产品使用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审核机制和取消授权使用资格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决定区域公用品牌运营方及申请使用“帕米尔臻品”品牌的市场主体的最终名单及其调整。第十七条:明确了该《管理办法》施行的有效期限为5年。

五、解读主体

克州供销合作社

解读责任人

第一解读人:杨 琳(克州供销合作社主任)

日常解读人:付 魁(克州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咨询方式:0908—42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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