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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91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3-28 20:11 发布日期 2024-04-03 19:33
文        号 克政办规〔2024〕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积极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实、处理,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各级要建立健全奖金发放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联络方式等。

第九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协调、分办、督办、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包括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书信、传真或者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匿名两种。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者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依照各自的职责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应当登记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对不属于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

(三)受理举报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处理;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受理的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未发生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按有关规定转交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县(市)承办部门核查处理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受理部门报送核查处理结果;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瞒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由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核查处理;

(五)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明确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作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办通知,自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送达。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不予分办。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不得将举报人信息以任何方式传递给核实、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确因核查工作需要的除外;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办通知,应当登记,进行核实。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办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回复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核实情况;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属实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分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事项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延长90日;延长期限及理由,应当及时报告克州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十二条 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四)存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五)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克州行政区域内;(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对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二)与政府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不含举报谎报、瞒报事故);(五)发现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经查实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最低奖励3千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罚款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一)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主,如果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比较全面,根据所提供线索或者资料具有的重要性,按比例分别进行奖励;(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奖励额度建议,同时提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属实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的奖励额度建议和执法决定、证据等情况,作出奖励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部门备案,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避免多头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银行账号(账户),由应急管理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账号。

第二十二条 一人或多人在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同一事件的,由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给予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一月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情况,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报送至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克安奖告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告知书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举报                ,经查证属实,符合《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克政办规〔   〕 号)规定的奖励条件。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奖励意愿。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奖励意愿,进行奖励审核。

逾期不提出奖励意愿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告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入档案,第二联交予被告知人。

附件2

克安奖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企业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本人承诺:

1.本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2.本人非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接受其授意举报。

3.以上内容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举报人(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本登记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入档案,第二联交予被告知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

附: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 托 人:                      

举 报 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克安奖通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知书

    :

根据《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克政办规〔  〕 号)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                    ,经查证属实,现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领取奖金。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举报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入档案,第二联交予被告知人。


附件5

克安奖发字〔  〕第  号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奖励领取人姓名

委托领取人姓名

奖励领取地点

奖励数额(大写)

奖励金领取方式

奖励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章及奖励领取时间

年    月    日,本人收到

(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共计

人民币     元。

奖励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奖励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签名(2人以上)

备注

注: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应填写委托领取人姓名,并签名确认。奖励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领取人与奖励领取人的关系,并核对、复印委托领取人、奖励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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