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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克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4-03 20:58 阅读 1

近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州工业发展“三大布局”“四大产业”、农业产业“四个百万”工程、城市建设“四大行动”建设全面展开,生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压力进一步增大,特别是在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仅靠行政执法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难以及时查处。为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矛盾,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尽快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共建共治共享。因此,制定本《办法》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客观需要。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起草了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州应急管理局草拟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023年10月7日,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2023年10月10日,书面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经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形成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送审稿)》。2024年3月9日,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概念,界定了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以及受理部门职责。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程序、办理时限及属于举报奖励的5种行为、不予奖励的6种情形和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5个条件。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现金奖励标准,确认应受奖励举报人方式,并明确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一月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奖励情况,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报送至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该《办法》施行的有效期限为5年。

五、解读主体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解读责任人

第一解读人:滕洪涛(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陈兆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咨询方式:0908—4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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