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044-2021-000011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00:0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16:37 |
| 文 号 | 克政办明电〔202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摸清自治州城镇房屋建筑建设使用及安全情况底数,从根本上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42号)有关部署安排,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任务和工作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坚决堵漏洞、补短板、扫死角,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清除安全隐患,通过两年努力,基本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清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清查整治范围:三县一市城市(镇)建成区内所有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清查整治重点:
1.违法建设行为: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
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9)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2.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1)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2)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3)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5)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三、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两违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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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 |
迪力夏提·柯德尔汗 |
州委副书记、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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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刘振福 |
州委常委、副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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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司亚尔·哈兰 |
副州长、乌恰县委副书记、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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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滨 |
州政府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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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健 |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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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斌 |
州发改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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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江 |
州住建局(人防办)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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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 俊 |
州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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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力木·阿塔乌拉 |
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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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迪古丽·塔什白克 |
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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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连·哈那提白克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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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仁 |
州住建局(人防办)四级调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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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木提拉·托合提 |
阿图什市委副书记、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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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力别提·买买提托尔干 |
阿克陶县委副书记、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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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夏提·铁来西 |
阿合奇县委副书记、县长 |
两违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王海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云仁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自治州两违清查整治工作日常事务。
四、任务分工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两违清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查整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加强调度指挥,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强化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清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在各级领导机构统筹安排下,负责做好既有和在建建筑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的清查整治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清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无法直接认定的,要及时移交同级领导小组或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调、信息畅通、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会商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房屋建筑未进行施工许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清查整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未依法立项、核准、备案的清查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建筑违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及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和违法改扩建的清查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建筑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形,同时违规取得消防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的清查整治工作。
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街道、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房屋信息采集工作,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房屋建筑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形同时违规取得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的清查整治工作。
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主体责任,对发生的涉及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相应责任、产权所有者(使用人)承担相应整改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有关责任。
五、阶段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3月5日前)。各县(市)要于2021年3月5日前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可操作、可执行的政策措施,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定期召开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形成部门合力。根据自治区培训要求,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清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街道(城镇)、社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专题培训,指导各有关部门熟练掌控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发的城镇房屋信息应用程序(移动AP和PC管理端),推动更好完成两违清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要于2021年3月5日前,将本地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情况、领导小组分工以及工作联络人信息等,一并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查阶段(2021年3月6日-6月25日)。各县(市)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城市(镇)建成区内所有既有建筑和在建建筑进行全面摸底,以楼栋(单位工程)为单位在移动APP中填报房屋基础信息,形成一房(建筑物)一码(二维码)。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职权通过PC管理端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进行认定。
在房屋建筑基本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建扩建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
在房屋建筑审批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划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
在全面清查阶段,各县(市)每月25日前将填报的《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统计表》汇总后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前,将清查工作完成情况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阶段(2021年6月26日-2022年6月25日)。各县(市)要严格比照9项违法建设行为和5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逐项建立隐患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实施整改,督促产权所有者(使用人)履行整改责任。有关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州级有关行业部门、各县(市)要深入分析清查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出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需要在自治州、自治区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政策,及时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要于2022年6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6月26日-2022年12月25日)。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对本辖区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将自查验收情况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对县(市)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将进行核验,并将核验情况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以上各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推进,边摸底、边清查、边整治、边形成推进成果,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成果显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州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州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服务指导;各县(市)两违清查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落实自治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做到全面发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清查到位,问题隐患整治到位。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专项清查的统一部署,建立街道(城镇)、社区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要组织动员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手续办理情况,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各县(市)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三)严肃问效问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问题隐患整治不彻底、不到位的县(市)和部门,将对县(市)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通报。各县(市)也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清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宣传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两违清查整治工作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两违清查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工作联系人:解建强,联系电话:0908-4222893)
附件: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统计表
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
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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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地区(公章): 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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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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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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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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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地区城市建成区总面积(万平方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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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地区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量(栋),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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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地区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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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地区城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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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地区城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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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作出批示指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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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地区住建部门是否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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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地区住建部门是否制定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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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患问题排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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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排查数量 |
整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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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值 |
累计值 |
月度值 |
累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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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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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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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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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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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排查整改违法建设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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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排查数量 |
整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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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值 |
累计值 |
月度值 |
累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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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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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法占地建设(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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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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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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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无资质设计、施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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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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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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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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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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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清查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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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中,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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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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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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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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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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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患问题整改分类统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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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月度值 |
累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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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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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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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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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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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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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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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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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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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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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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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处罚企业数量(家),处罚人员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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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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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下发整改通知单(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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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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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月进展 |
总体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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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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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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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清查数据是否已录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形成清查数据电子台账 |
1.□已录入平台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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