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065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00:00 | 发布日期 | 2018-05-27 17:01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8〕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十届党委第21次常委(扩大)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分级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应急响应分级
4 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5.5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避难场所保障
7.5基础设施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能够协调、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自治州发生的地震灾害和毗邻国家和地区发生对自治州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州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州委副书记、州长,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党委常委,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克孜勒苏军分区负责同志,自治州应急办主任,克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同志,武警克州支队负责同志,自治州地震局领导担任。
成员: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团委、红十字会、网信办、地震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招商局)、卫计委、外(侨)办、应急办、质监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安监局、旅游局、信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克州分公司、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中国电信克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克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克州分公司、克孜勒苏银监分局、克孜勒苏军分区、武警克州支队、克州公安消防支队、克州南疆矿山救护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地震抗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部署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县(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灾害损失评估和新闻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驻军、武警克州支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安排部署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疆内紧急救援力量来自治州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常态时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地震局,当地震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时,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县(市)附近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县(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县(市)附近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县(市)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市)附近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县(市)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县(市)附近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自治州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自治州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震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震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震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震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自治州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州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30分钟内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自治州境内3级以上地震。
(2)县(市)显著有感地震。
(3)毗邻国家、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州相关部门、震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国土资源、水利、教育、卫生、铁路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震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自治州外(侨)办、应急办,同时抄送自治州民政局、地震局。自治州涉外部门获取涉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州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阿图什火车站、阿克陶火车站等单位迅速组织修复震区交通设施,协调运力运送救援人员及设备,并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克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克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克州分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1.2 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访惠聚”工作队、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1.3自治州应急处置
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自治州地震应急I级响应或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当自治区决定启动地震I级或Ⅱ级响应时,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自治州地震应急协作联动部门,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地震局、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气象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红十字会、金融单位、中国电信克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克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克州分公司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下属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应急办)和当地政府。
(2)协调驻军、武警部队,派遣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克州南疆矿山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县(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市)党委、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州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驻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自治州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应急办)和党委宣传部通报。
(8)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自治州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自治州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2 重大地震灾害
5.2.1 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 自治州应急处置
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地震局提出实施自治州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当自治区地震局决定启动地震Ⅱ级响应时,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自治州地震应急协作联动部门,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地震局、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气象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红十字会、金融单位、中国电信克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克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克州分公司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下属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应急办)和当地政府。
(2)协调驻军、武警克州支队,派遣武警克州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克州南疆矿山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县(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保持与自治州应急办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
(14)做好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5)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市)党委、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州地震局、民政局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驻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人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自治州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应急办)和党委宣传部通报。
(8)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自治州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自治州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3 较大地震灾害
5.3.1 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2 自治州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灾区所在县(市)请求或自治州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自治州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自治州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下属县(市)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应急办)和当地政府。
(2)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克州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克州南疆矿山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
(3)组织当地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2)保持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
(13)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灾区县(市)党委、政府,赶赴灾区的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自治州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次生衍生灾害。
(6)协调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来灾区人员的现场应急工作。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8)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自治州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自治州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4 一般地震灾害
5.4.1 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4.2 自治州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自治州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自治州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自治州和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1)必要时,派遣克州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克州南疆矿山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需要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自治州有关部门、驻地部队、武警支队、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克州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克州南疆矿山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协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行业)应急平台建设要求,综合利用通信、计算机,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纵向实现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信息同步,横向实现与各专项指挥系统互连互通以及对接应用,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州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生产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县(市)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州财政对达到自治州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文化中心、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自治州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国网克州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自治州公安局、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自治州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地震、民政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相关知识的传授及推广应用,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自治州境内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自治州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州有关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自治州境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自治州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地震传言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网信部门要积极开展网络舆情的发现、收集、分析研判和报告,跟踪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动态,负责网络舆论斗争正能量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8.3 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自治境内灾害时,参照自治州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边民进入我国境内,自治州公安局、外(侨)办、地震局等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州人民政府将自治州外(侨)办、地震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自治区,按照相关预案及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组织有关方面实施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通知》(克政办发〔201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