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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31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27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1-24 12:28
名        称 关于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3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        号 克医保建字〔2023〕1号
来        源 克州人民政府督查室

哈丽旦·阿布力米提代表:

您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31号“关于简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转院和报销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93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克政办发〔2016〕113号)国家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区)”的总体目标要求,克州始终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通过完善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逐步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助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推进医疗保障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一是参保居民异地转诊就医按照《关于调整克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克医保发〔2019〕24号)规定,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具体先由县(市)人民医院办理州域内转诊转院手续,再由克州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四七医院、新疆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办理州域外转诊转院手续。自2022年以来,全州转诊转院共计639人。二是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克州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九四七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城乡居民,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予以报销。州域外其他医院统一按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20%予以报销,大病保险不下降报销比例。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就读学生、异地居住等参保居民,可通过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柜台、网厅、“国家或新疆医疗保险服务平台”APP等方式办理。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需返回参保地或变更就医地城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自2022年以来,全州异地就医备案共计10876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部署,加快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再造,简化转诊手续,进一步方便群众异地就医。不断丰富异地就医“掌办、网办”内容,在新疆政务服务网、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支付宝微信小程序的线上开通异地就医备案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积极宣传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等线上渠道上的免材料、免审核的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开通工作,实现克州参保人就医备案自助办理、即时开通。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单位负责人:比卡玛丽·比哈西

联系电话:0908-4261019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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