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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49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03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1-11 11:03
名        称 关于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49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        号 克公建字〔2022〕1号
来        源 克州人民政府督查室

艾合买提·克力木代表:

您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49号“关于解决公租房落户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租房落户是自治州户口管理工作的重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日渐增多,居住公租房成为这类群体安家落户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公租房办理落户需要相关材料的说明未能及时公示、公告,导致外来群众对办理本地公租房落户所需的材料掌握不清楚、不了解,需“跑多次”办理。旧有居住人员虽已离开但户口依落在公租房,导致新居住人员无法落户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户籍窗口办理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不强,服务意识淡化,向部分群众解释公租房的落户政策、所需材料时缺乏耐心,态度“生冷硬”,导致群众产生畏难情绪。为此自治州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把“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联合住建部门深入剖析原因,认真开展工作,把惠民利民落到实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一、租住公租房办理落户手续相关依据

根据2013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九十九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方可予以办理户籍迁入: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

5.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工作措施

一是由派出所牵头建立派出所集体户口,联合住建部门对辖区公租房人员的入住、落户情况进行摸排走访,并建立信息台账,及时对有户无人房屋进行清理;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联合住建部门将其户口迁移至派出所集体户管理(此集体户仅可办理公租房有户无人户籍落户业务),六个月仍无法取得联系的进行户籍冻结;对辖区公租房清理期间暂停办理公租房落户业务,待清理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办理。截至目前,全州公安派出所共设立集体户46个(其中:阿图什市20个、阿克陶县11个、乌恰县5个、阿合奇县10个),摸排录入出租房屋2642处(其中:阿图什市2101处、阿克陶县197处、乌恰县267处、阿合奇县77处)。

二是通过政府门户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新媒体对公租房办理落户需要的相关材料进行有效的公示、公告,方便群众更好地掌握政策规定。今年以来,在各类新媒体发布信息255条,发放宣传册7465份。

三是对行政服务大厅所有户籍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一站式办结能力,确保在以后的工作中能热情服务每位群众,让群众满意。今年以来,对行政服务大厅户籍业务人员开展培训10次(其中:阿图什市4次、阿克陶县1次、乌恰县3次、阿合奇县2次),受训人员87余人。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治州公安机关将大力优化公租房落户办理程序,强化一站式办结能力,加强与住建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住户提供房屋使用权凭证或证明,杜绝发生使用虚假凭证或证明落户的违法行为,不断制定出台多项惠民举措,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方便、快捷的落户服务。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自治州公安局

单位负责人:梁卫鹏

联系电话:0908-4222665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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