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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文旅局2024年1-3月份案件结果公示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7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4-03-19 17:10
名        称 克州文旅局2024年1-3月份案件结果公示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性质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案情概要

涉案金额(万)

法律法规依据

办案情况

备案

1

阿图什市茗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告、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行政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01.12

2024.02.22

   2024年1月11日17时40分,克州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甫拉提·买买提亚合甫(文旅P31090021008)、买买提力·艾西丁(文旅P310900210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光明路园丁小区103号铺面A区茗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该书店正常经营当中,执法人员在书架上发现1本疑似盗版“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的书,书号为:ISBN978-7-5411-5977-7,定价48元,现场负责人邹鹏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及《相关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现场负责人邹鹏说:2023年年初去北京市时,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北路168号(北京王四营图书批发市场)用现金购买5本“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的书,购买店铺名称为北奥图书,付钱的收据、发票、进货单等都没有,已出售4本,现剩一本。执法人员在该书店收银台电脑上对“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书的销售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1本“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的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方式为异地保存,保存期限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8日,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后续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用手机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邹鹏见证执法全过程,现场执法检查于2024年1月11日18时35分结束。

0.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少年的你,如此美丽》1本;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2

阿图什市茗乐书店未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经营者变更住所登记事项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留存2年内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行政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01.14 2024.02.22

    2024年1月23日18时30分,克州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甫拉提·买买提亚合甫(文旅P31090021008)、买买提力·艾西丁(文旅P310900210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阿图什市光明街道文化路21院1幢商铺112室阿图什市纸张销售中心进行复查,该纸张销售中心在正常生产经营当中,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01MA77FLP713),经营范围:印刷、广告设计服务、纸张、办公用品及耗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克)印证字第2015-21002号;执法人员还发现12天前(2024年1月11日执法检查)发现教育改正的三条问题:1、未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2、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地址不一致,3、未留存2年内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等问题依然存在。执法人员问当事人:2024年1月11日下午我们执法人员来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上问题,向您和员工讲解《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教育,使您期限为7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目前为止什么原因没改正?现场负责人回答道:疫情期间停业关门亏得多,要付房租费,从去年开始开门及边整理库房、印刷实施设备,有顾客就经营印刷材料,2024年1月11日下午你们执法人员来执法检查发现上述三条问题,是让我们7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但我们认为接的活少、每天印刷的材料也不多,想慢慢改正。执法人员再次向现场负责人和员工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后续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热木提拉·再丁见证执法全过程,现场执法检查于2024年1月23日19时20分结束。

 0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警告。

3

阿图什市茗乐书店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行政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01.26 2024.03.07     2024年1月23日12时20分至2024年1月23日13时17分,克州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甫拉提·买买提亚合甫(文旅P31090021008)、买买提力·艾西丁(文旅P310900210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阿图什市萨依村喀依拉克巴扎6510-12-201号阿图什市同学书店分店进行执法检查,该书店正常生产经营当中,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01MA77H8NFX5),经营范围:图书销售及出租、教辅材料、文体办公用品、玩具、电子产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打字复印服务,通讯设备及配件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新出发克(书)字第[2017]21003号、经营范围:图书销售及出租、教辅材料销售,执法人员发现在该书店货架上摆放待售的一年级数学(下册)4本、二年级数学(下册)4本、六年级语文(上册)4本,共12本小学义务教育教科书,经核查该批教科书还没来得及销售,电脑中无销售记录,该书店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无法出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文件和以上教科书的进货单,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活动,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当场对12本义务教育教科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方式为异地保存,保存期限为2024年1月23日至1月29日,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后续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吐尔逊江·艾尼见证执法全过程。  0.2016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1、没收12本小学教科书,2、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