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克州天门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公示
索 引 号 | KZ038-2019-0000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14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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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经请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于5月13日对克州天门国际旅行社进行了现场勘查及相关业务的检查,认为该旅行社符合旅行社经营规范,不存在欺客宰客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准予降低克州天门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50%,特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月14日-20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拨打举报电话:0908-4223687.
特此公示。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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