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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恰县阿克塔什铁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网站公示

索  引  号 KZ009-2019-00022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19-05-27 21:15
名        称 新疆乌恰县阿克塔什铁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网站公示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受乌恰县阿克塔什铁矿委托,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新疆乌恰县阿克塔什铁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新疆乌恰县阿克塔什铁矿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矿山生产能力为50万t/a(2000t/d),服务年限为15年6个月。废石量为7万t/a(280t/d)、3.5万m3/a(140m3/d)。

建设地点:矿区位于乌恰县城北西西294°方位,直线距离约78km处,行政区划属新疆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所辖。矿山形状为一近北东至南西向纺锤状不规则的多边形。

建设投资:总投资5173.36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生态环境影响

施工期:项目施工期主要生态环境影响为占地、水土流失以及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影响;矿区采矿场及环保设施建设,占用土地、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废石场的修建,占用土地,造成水土流失;施工机械噪声、运输材料车辆噪声等对区域内野生动物产生惊扰影响。

运营期:本工程总占地面积0.835km2,本项目永久占地主要是采矿工业场地、废石场、矿部生活区,工业场地占地面积0.48hm2、废石场占1.552hm2,办公生活区占0.4675hm2,矿区道路占2.76hm2,地类型均为裸岩和戈壁,本工程造成的生物量损失较小,对动物生境不产生明显影响,不会造成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下降,本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影响

施工期:影响施工区附近环境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是扬尘,来源于各种无组织排放源,包括场地清理、挖填方、运输、堆存等过程,其结果是造成局部地区大气污染及降尘量的增加。

运营期:环境空气预测结果表明:堆场面源扬尘、矿井废气、道路运输扬尘及汽车尾气排放等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均较小。

3、水环境影响

施工期:施工生产废水产生量较小,在施工现场可蒸发消耗,对项目区水环境构成影响较小。

运营期:矿区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矿井排水。

排放生活污水为一般性生活污水水质,主要污染物为SS、BOD5、CODCr、NH3-N等。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用于矿区绿化,冬季项目停产,少数留守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量很少,可存储后,来年再用。因此对环境影响较小。

矿井水用泵抽出地面,经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全部用于井上、下作业用水。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施工期:建筑施工废物、生活垃圾是施工期间产生的主要固体废弃物,以土砂石、边角料等为主。优先用于场地平整填方、道路建设等,通过加强施工期间的卫生管理,严禁乱堆、乱倒垃圾,可以减轻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本项目固体废物为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石、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少量废机油。

本项目废石产生量为7万t/a(3.5万m3/a),则服务期内废石产生量为108.43万t(54.25万m3),全部排入废石场集中堆存。废石场在服务期满内可满足项目废石堆放需要。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来源于工程机械和大型设备润滑,产生量约为0.12t/a。环评要求矿区内建废机油暂存库临时存放废机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小,集中收集,定期运至乌恰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

5、声环境影响

施工期:从施工过程来看,可以把工程施工期分为场地清理阶段、土建施工阶段。场地平整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和各种运输车辆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主要是移动声源,没有明显的指向性;土建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是打桩机等,属固定声源。因项目所处区域周边有石灰岩矿山开采企业,故项目域区野生动物出没较少,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噪声对区域内野生动物产生影响较小。

运营期:项目区周围无环境敏感点,在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十分有限,主要是对矿区职工的影响,在采取本环评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后,噪声的影响将进一步减轻,影响不大。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1)工程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划定的范围内,尽量减小和有效控制对施工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施工时可保留的植被应尽量保留。弃土堆使用完毕后应进行场地平整,恢复原有地貌。

(2)尽量采取清洁和高效的生产技术及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方式,并且优化施工布局,精心组织管理。

(3)尽量减少对区域内植被的破坏,对在植被盖度相对较高区域进行的相关作业,应预先剥离表层植毡层将其集中移植到条件较好的地方,以备矿区进行场地恢复时重新覆盖和移植在表面,尽快恢复其生态原貌。

(4)在临时性堆场和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使用完毕后,恢复原有地貌,然后进行“封育”,自然恢复到原有的植被覆盖率。

运营期: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减少临时占地,设立明显标志指明行车路线,运输车辆不能随意驶离道路;施工结束后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尽可能减小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物料转运与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运输散装粉末状材料和清运建筑垃圾时使用专用车辆,拉运散装物料的车辆应用苫布进行遮盖;对进入场区的交通道路经常清扫、修整,保证道路畅通,减小扬尘污染。

运营期:采用湿式凿岩,对井采工作面和采装点采取喷雾洒水降尘,减少工作面的粉尘产生量。严格实行班末定时爆破制度,集中爆破,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减少爆破次数和炸药使用量,爆破后对场地及时洒水降尘。矿石料堆、废石场、运输车辆等均产生扬尘,采取洒水抑尘防治措施。

3、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施工生产废水产生量较小,在施工现场可蒸发消耗,对项目区水环境构成影响较小。

运营期:设计井下涌水采用水泵抽出,经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后采用高位水池再次用于井下采矿作业,井下涌水可作为矿山采矿生产用水、消防用水、设备与巷壁清洗、矿石、废石场、道路降尘等,无外排生产废水产生。矿山生产废水可以实现零排放,本项目生产废水处理方式既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也可以避免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本项目生产废水处理方式是合理可行的。

生活污水经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对施工建筑垃圾、废石要合理处置,以挖作填,用于修筑路基、填平工业场地等。

运营期:本项目废石产生量为7万t/a(3.5万m3/a),则服务期内废石产生量为108.43万t(54.25万m3),全部排入废石场集中堆存。废石场在服务期满内可满足项目废石堆放需要。

矿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小,排入封闭式垃圾收集池,定期运往乌恰县垃圾填埋场。

5、声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对施工机械设备噪声,施工方要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控制场界噪声。

运营期:本工程在设备选型上选取低噪声型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加装消声器等措施降噪。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年修订)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程选址合理、采用的工艺先进、选用的设备成熟可靠,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本工程采用了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合理,本工程在坚持“三同时”原则的基础上,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可以做到达标排放,本工程建设后,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本地区环境质量的下降,本工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1、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简本,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

2、公示期限: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7日。

3、工程委托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乌恰县阿克塔什铁矿

联系人:席蒲龙

4、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818号

联系人:钱亦兵

(六)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7日内在工程所在地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开。

2、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收集公众提出的意见。

3、环评报告基本完成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以信息公告的形式在政府网站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

4、发放并收集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在信息公示、收集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基础上,统计分析公众意见,并进行信息反馈。

5、新疆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报告受理、审批前和审批后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范围:关心该工程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

主要事项:

1、对该工程的了解程度;

2、对该工程所在地环境现状的看法;

3、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4、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5、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6、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7、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8、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9、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10、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11、对工程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12、对工程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13、对工程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14、是否同意工程建设;

15、对建设工程环保工作的预期。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该工程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7日,共计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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