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46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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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以来,克州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集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2024年第五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克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图什市某电动车维修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4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执法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电动车维修部正在对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与合格证标准电压不符的锂电池。该维修部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核查,当事人自2024年4月份开始,从事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与合格证标准电压不符的锂电池电瓶改装。收取每辆电动自行车10元到30元的改装费,共400元,材料费100元,获得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克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克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图什市某百货商店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混淆案
2024年8月6日,克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的投诉电话,称“位于阿图什市光明街道松他克路的阿图什市某百货商店有外包装、瓶型、颜色及瓶身上张贴标签与中国驰名商标品牌“牛栏山”白酒极其相似的酒”。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店库房内摆放着“金牛拦”白酒(500ml)207箱,“金牛拦”白酒(250ml)45箱。经核查,当事人从河北保定市某企业共购进400箱“金牛拦”白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已销售148箱“金牛拦”白酒并获得违法所得1480元。执法人员随机对12名群众关于“牛栏山”白酒与“金牛拦”白酒的形似性进行社会调查,结果为12名群众第一反应均为该“金牛拦”白酒是“牛栏山”白酒。
当事人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克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金牛拦”白酒252瓶、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图什市某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24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阿图什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隐瞒所售药品及零差率医疗耗材真实情况,将盘盈药品重新入库,由药剂科定期统一核算后再次向其他患者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经立案侦查,当事人自2019年1月开始,因住院患者病情不同,临床科室医师需使用不同剂量的药物向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当护士执行医生医嘱时,对使用同种药品的患者在配药过程中将大剂量药品调剂成若干患者用药所需的小剂量配药,使这些患者共用一瓶或一支大剂量药品分解配药,计费时却未按照患者实际药量价格计费,而是按医嘱开单及药房原量药的价格给患者计费,造成患者实际使用药剂量与患者出院付费的药剂量不一致,而未使用的药剂量便重新使用计费。当事人在结算时并未将患者已付费而未用的药发给患者,或抵扣患者的医药费,对患者隐瞒真实情况并将这些盘盈的药品重新入库,由药剂科定期统一核算后再次销售给其他患者使用。当事人自2019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获得违法所得201237.8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1237.83元并罚款7301.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克州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8月1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图什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克州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对机动车开展检验检测(未使用标准工具和检查时间少于标准规定的最少时间),即出具了编号为01202407270001506、01202407300000301、01202407290007201的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使用安装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7月11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电话称,“在皮拉力乡13村有流动收购废品人员使用的台秤不准”,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李某(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在农民家收购废旧暖气片,当事人称重为152公斤,阿克陶县质量与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技术人员用标准台秤称重为252.4公斤,收购废品车辆上已装车的另一个废品当事人称重为167公斤,技术人员称重为277.7公斤。经查看,台秤无检定合格标志,技术人员现场对台秤进行操作,操作M1显示数据和操作M2显示数据均不同,现场拆开台秤主板后发现台秤主板上加装着一个作弊芯片。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且加装作弊芯片台秤的违法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作弊台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罚款16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乌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恰县某早餐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2024年6月11日,新疆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恰县某早餐店油炸做出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40026-GFD2189),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9日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受检方享有复检权利。经核查,2024年6月11日油炸做出来15根油条,新疆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8根,剩余6根当日销售完毕,无法召回。销售价为每根3元,违法所得为45元。
当事人销售铝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乌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图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案
2024年6月2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图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步行街高层楼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一台电梯钢丝绳断丝,曳引轮严重磨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电梯仍处于使用状态。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向使用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经立案核查,该电梯所属维保公司曾多次维保时已发现上述安全隐患并告知当事人要求停止使用,可某物业公司不重视该情况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当事人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克陶县某药店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进行备案案
2024年3月1日,阿克陶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检查时,在美团平台发现阿克陶县某药店未提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备案材料,便在网络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阿合奇县某美容美发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3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合奇县某美容美发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右手边第二个化妆品货架上存放有待销售的化妆品,其中“光感柔焦粉底液”、“黛莲娜清透瓷感粉底液”共7瓶化妆品在检查时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在该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软性亲水接触镜”44瓶,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8元,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克陶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4年7月1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电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4月、5月期间对商铺按照每度0.483元标准进行收费,共收取电费3988.78元。根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4、5月电价执行1-10千伏平段电价不得超过0.448元。
该公司加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3元并罚款3988.7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