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知识产权违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39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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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案例一:克州知识产权局处理一起某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9日收到自治区移送的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线索,请求人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瓶(BAKSAP佰客爽)的独占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是新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3月8日作出授权,专利号:ZL202330527177.7,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外观落入其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依法请求我局处理上述纠纷。克州知识产权局第一时间进行了核查并立案,同时委托新疆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该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定,经判定认为阿克陶县某批发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对一般消费者来说,上述区别属于局部较细微差异或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位,不能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期间,鉴于被请求人针对该专利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24年9月10日起中止对本案的处理,待中止理由结束后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作为多民族相聚而居地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也有利于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该案作为跨地区知识产权纠纷的首次受理,不仅积累了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经验,更是强化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合作和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一次有益尝试,提升了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水平。
案例二: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起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阿图什市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综合商店库房内摆放有225箱500ml(20240701/1847TJ01)塑料瓶“雪碧”涉嫌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该商店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日对该商店待售的上述涉嫌侵权商标的“雪碧”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进行了核查并立案,当事人自2024年8月8日开始,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行为。2024年8月17日,经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雪碧”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论为:以上雪碧汽水产品为假冒产品,其缩写代码“TJ01”并非有效代码。该产品系未经可口可乐公司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雪碧”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侵权商标案件的公开报道和宣传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商标的重要性以及商标侵权的危害,从而提高公众的商标保护意识。企业和个人会更加自觉地遵守商标法律法规、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展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尊重,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案件三: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起某批发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阿图什市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饮料批发店摆放有109箱500ml(20240701/1847TJ01)塑料瓶“雪碧”涉嫌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该批发店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日对该商店待售的上述涉嫌侵权商标的“雪碧”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进行了核查并立案,当事人自2024年8月8日开始,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雪碧”行为。2024年8月17日,经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雪碧”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结论为:以上雪碧汽水产品为假冒产品,其缩写代码“TJ01”并非有效代码。该产品系未经可口可乐公司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雪碧”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侵权商标案件的公开报道和宣传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商标的重要性以及商标侵权的危害,从而提高公众的商标保护意识。企业和个人会更加自觉地遵守商标法律法规、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展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尊重,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案件四: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起某修理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案
基本案情:⠂༯span>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克州公安局民警一起对阿图什市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汽车修理厂材料部进门对面货架上摆放着6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牌车用机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日对该商店待售的上述涉嫌侵犯商标的机油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进行了核查并立案,当事人自2019年12月起,涉嫌销售侵权商标专用权的“美孚”牌车用机油。2024年6月5日,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店经销的车用机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对上述美孚1号5W-30和美孚1号(1升/桶)引擎表现如新5W-30(4升/桶)2种车用机油的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定比对,上述美孚1号和美孚速霸2000(5W-30)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不受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确保其消费安全。
案件五: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起某修理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阿克陶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合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检查。经过检查,发现3家市场主体销售“美孚牌”侵权商品,1家市场主体销售“嘉仕多牌”侵权商品,通过现场鉴定、现场核查、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已证实阿克陶县3家市场主体销售“美孚牌”商品事实,1家市场主体销售“嘉仕多牌”,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通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86万元,没收侵权商标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不受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确保其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