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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图什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解读

来源 阿图什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3-04 11:12 阅读 1

2021年3月2日,《阿图什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发布,为便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该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阿图什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

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4号)。

三、制定过程

2月份,市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自治州《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草拟了《阿图什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和部署阿图什市2021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2月25日,书面征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有35个单位书面回复了无意见建议的函,《实施方案》得到了相关单位的认可。

四、主要内容

《阿图什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分为工作目标、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范围、工作任务、工作措施4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梳理目录清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厅局对接,认领承接上级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全面梳理本部门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要在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工作流程。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公布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范本附后)。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县(市)、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形成上联自治区、下联县(市)、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的监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确抽查核查时间、方式、内容、范围,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落实好自治区告知承诺失信公示制度,通过信用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精准把握实施条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强化风险防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与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厅局沟通联系,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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