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1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17-12-17 12:35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12:28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7〕210号〔2017〕号 | ||
发文单位 | 克州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电子政务办) | 发布机构 | 克州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电子政务办)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行政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7日
自治州行政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自治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充分发挥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关于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自治州紧紧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一牛鼻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树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良好形象。
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系统平台和新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大厅,建立“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回复” 和“平台受理、在线办理”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做到项目审批提速不越轨、加快不违规,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自治州审批权限内或审批权限以上有关阶段的需由2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方案执行。从提出申请到开工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审批事项和部门,按自治区、州县(市)三个层级和行政区划全部纳入行政服务大厅或新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大厅。
三、工作机制
(一)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回复”的工作机制。
1.一门受理。《行政许可法》规定,并联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的最终审批单位原则上为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受理地点为主办部门设在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办事窗口。
2.转告相关。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后,要立即转告各相关协办部门,并信息传输或通知领取审批的所有申请材料。
3.分头审批。协办部门接到受理通知后,即进入正式办理程序,在申请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分头进行审批。
4.限时办结。除特殊情况外,主、协办部门都要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审批程序,提出审批意见。
5.集中回复。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由主办部门集中向申请人回复审批意见,并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规定缴费、领证。
(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分工
州、县(市)发改委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在线审批监管的主办部门;州、县(市)住建局(规划局)是规划设计环节的主办部门;州、县(市)住建局是项目施工、验收环节的主办部门,其它并联审批事项由首问窗口单位或由中心指定单位为主办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公告、公示、咨询、初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转告、催办、信息汇总、档案管理和相关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和材料的领取移送、参加联合踏勘、联席会议、公示材料编制等工作。州、县(市)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情况的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全程监察,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等问题。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谁主管谁负责组织预审、审查、踏勘。
五、建设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在线审批事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主办单位:州、县(市)发改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97号)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州、县(市)发改委负责对外宣传、服务职责,同时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和取消、简化、前置改后置的审批等项目实施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主办单位:州、县(市)住建局(规划局),并联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州、县(市)消防部门);
2.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州人防办);
3.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4.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州国安局、军分区);
5.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州水利局);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州文物管理局);
7.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州无线电管理局、州广电局);
8.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现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污染源等工程(电力公司);
9.建设项目涉及交通影响评价事项的审查,限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交通设施项目(州、县〈市〉交通部门);
10.建设项目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事项的审查(州、县〈市〉国土部门);
11.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相关部门)。
(三)项目施工许可,主办部门:州、县(市)住建局,并联审批项目:
1.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项目建设单位);
2.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单位);
3.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项目监理单位);
4.用地批准手续(州、县〈市〉国土部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规划局);
6.资金保函或证明(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竣工验收,主办部门:州、县〈市〉住建局,并联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审查意见(州、县〈市〉住建﹤规划﹥部门);
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审查意见(州、县〈市〉环保部门);
3.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查意见,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州气象局);
4.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审查意见(州、县〈市〉消防部门);
5.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验收审查意见,限人防工程设施项目(州人防办)。
六、并联审批、在线审批操作程序
(一)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后,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主办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转递各协办单位,分头进行审查。协办单位要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并回复主办单位审批窗口。主办单位审批窗口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收到各协办单位“同意”意见后,主办单位、各协办单位分头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主办单位在收齐各协办单位审批意见后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一并送达申请人。
(二)投资在线审批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大厅”申报投资项目,获得项目统一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等行政审批手续。州、县(市)各协办单位根据权限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受理项目,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证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作出决定,制发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文书,将文书通过网站公开或送达申请人。
七、工作规则
(一)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1.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之外另行单独审批。并联审批所有审批事项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协办部门要准确提供给主办部门。所有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书、表格等由主办部门统一发放。
2.接件阶段,由主办部门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因确定协办部门失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的同级协办部门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的除外)。
3.受理阶段,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当在统一接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统一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4.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通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派人于次个工作日领取审批材料),并按照主办部门的规定办理领取审批材料的相关手续。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后,应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或下级对口部门)移交审批材料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
5.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签署《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应送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规定的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6.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7.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决定中止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8.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要在《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注明,由主办部门转告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缴费,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颁证。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
9.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但主办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以此为由决定不批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10.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原则上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主办事项。
11.主办部门因申请事项重大、复杂,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回复,确需延长时限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报行政服务中心批准。经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后,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协办部门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或其传真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12.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主办部门召开的预审会议、申报材料集中审查会议、联合踏勘等,各协办单位派熟悉审批业务并能适时提出审批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未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导致审批时限延误或其它不良后果的,由相关协办部门承担有关责任。
13.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申办材料、提请专业委员会审议、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以及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由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14.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在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具体负责主办部门的各项职责。并联审批窗口要设置并联审批各项目相关内容的公示牌,包括并联许可的工作流程,办理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许可程序、条件、内容,申办要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依据,许可部门具体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办事许可申请须知》或《告知单》由各许可机关编制,连同申请许可需填写的表格以及所有申请要件的示范性文本一并交并联审批窗口,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应有的支持和配合。
(二)在线审批工作规则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2.项目受理。州、县(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3.项目办理。州、县(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4.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州、县(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
5.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州、县(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成员为并联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应在行政服务中心召开,由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具体组织。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并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配合,保证并联审批工作运转顺畅,高效透明,健康发展。
(二)制定配套制度。州、县(市)行政审批部门配套制定并联(合并)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承诺时限等予以明确,同时依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放管服”改革措施,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并报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主办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方案,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予以依法明确,送主办部门审查后出台,报送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三)充分授权。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要按照审批、执法、监管适度分离的原则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服务中心进驻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5]3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和“一审一核制”,把行政审批重心和实体性职权进一步向窗口转移,充分授权审批窗口,增强窗口办事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的工作要求,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各类协调会议原则上要在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联合踏勘。对需做现场勘察的专项审批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主办部门提出联合勘察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经现场踏勘,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均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认为项目不宜批准或暂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将意见回复到主办部门。
(六)强化监督。州、县(市)监察局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加并联项目和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责任;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并联审批的监察职能,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监察;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对于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定的行为,经查实后要责令立即纠正或通报批评。
(七)完善设施设备。为保证并联审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应对现有设施设备做进一步完善。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计算机办公网络系统、拓展功能,尽快适应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驻州、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要尽快实现内部办公网与审批窗口的互联,尽最大可能实现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要为审批窗口配备必要的传真机、扫描仪、公示牌及相关资料,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