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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01-2018-0005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02 18:48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府机关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71031日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标识公文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克政办函〔2017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

(二)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核稿人将文稿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

(三)拟稿人对公开属性把握不准或无法确定的,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如还不能确定其公开属性,由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

第六条 公文公开前,公文处理科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政务公开办监督审核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第七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公文处理科及时提供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可同时提供给州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单位供群众查阅。

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政务公开办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发现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转为主动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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